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辽地税发[2005]86号 2005-07-13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09]6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9年05月18日起,本法规第四条废止。
近接部分市局及有关部门来文,反映有关营业税征收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中国电话号簿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系统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 中国电话号簿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于2005年1月5日成立 (以下简称省公司),全省的号簿业务纳入省公司统一管理、统一经营,各市分公司负责号簿广告征集及数据采编工作。目前财务管理实行报账制,省公司统一核算,各市分公司未设财务机构,无财务人员。鉴于上述实际情况,中国电话号簿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系统营业税纳税地点暂确定为省公司机构所在地,待各市分公司设立财务机构、配备财务人员后,其纳税地点再做相应调整。 二、关于劳务公司计税营业额问题 对劳务公司与劳动力之间虽然签定了用工合同,但劳务公司与用人单位之间签定的合同中注明了劳动力工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及佣金等标准,并按其标准代交社保费、住房公积金和发放工资的,可按其佣金标准计征营业税。 三、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为农业生产提供灌溉和排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为农业生产提供灌溉和排涝劳务是指单位和个人直接对农田提供灌溉或排涝的劳务。纳税人未直接为农业生产提供灌溉和排涝务取得的水利工程水费不属于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四、[条款废止]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按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是指:改扩建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购置医疗诊晰仪器、设备、救护车辆以及增加医疗服务项目等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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