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函[2005]48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7-18
摘要:机动车辆经销企业应严格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附件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附件四)的填制要求,认真填制、审核无误后,报送给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清单、表格的要求为纸质。

  七、信息比对

  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对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纳税申报表和附报的相关资料,以及收到上级国家税务局传递的《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的信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79号通知的规定,认真进行 “一窗式”比对和人工比对。发现问题时,应及时进行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对须进行税务稽查的,要及时移送稽查局进行查处。

  八、其他问题

  (一)关于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建立车辆购置税缴纳信息和车辆登记注册信息定期交换制度的问题。待与自治区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协商后确定。

  (二)关于提供信息给地方税务局的问题,地方税务局对1995年1月1日至2005年7月底已征收车辆购置税纳税人的信息资料的采集工作,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车购办要提供车购税征收信息资料(纸质或电子文档),积极配合地方税务局做好这项工作。2005年8月后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人的信息资料,由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车购办采集,同级向地方税务局传递。

  (三)关于人员配备问题。为了保证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有效实施,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要加强相关岗位人员的配备,要按照总局的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工作流程。特别是县(市)国家税务局车购办人员较少,不能满足工作需求的,要从县国家税务局所属分局的征收服务厅调配1至2人到车购办,确保工作专人专职或兼职负责。各征收单位要有专人负责信息的采集、比对、审核等工作。

  (四)关于人员培训问题。人员培训包括对企业办税员的培训和对税务干部的培训。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负责对所管辖的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和个体户)的办税员进行培训。

  (五)关于软件安装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研制开发的软件已下发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要做好软件的安装、调试、维护工作。

  (六)关于《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采集范围问题。该表的采集范围包括由异地转入的车辆。

  (七)关于电脑设备配备问题。鉴于机动车辆税收管理增加了大量的数据采集工作,目前一些地方车购办的电脑设备不能满足数据采集的需求,需要调配相关电脑设备。为了确保7月份起的数据采集工作的正常开展,由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自行调配。

  (八)关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采集问题。发票价格异常,是指购车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最低计税价格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也包括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授权由自治区、市、县国家税务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对7月1日以前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加盖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这部分发票不用采集。

  (九)关于主管税务机关的代码问题。该代码为金税二期工程设置的代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印章由各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刻制,下发给各征收单位使用。

  (十)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所需的清单、表格,由各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分发给各县(城区)国家税务局使用。

  (十一)关于为主管国税机关准备数据问题。由于“一条龙”清分比对系统只能清分到县(区)局,县(区)局信息中心将系统清分后的数据结果直接发布在FTP服务器上。主管税务机关自行下载数据后,查找数据中是否有自己主管的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再按规定进行处理。

  九、各级国家税务局对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工作要高度重视,要提高对实施车辆税收“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协调配合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机动车辆税收管理各项工作贯彻落实好,同时,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反映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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