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5]487号 2005-07-18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的规定,现将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辆清单、表的填制以及采集、审核、报送要求 (一)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机动车辆识别代码清单》(附件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附件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附件四)的填制要求,认真填制、采集、审核无误后,报送给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清单、表格除《机动车辆识别代码清单》为电子数据(软盘,以标准EXCEL文件电子信息形式提供,EXCEL文件标准已随同“一条龙”管理软件一同下发)外,其他的要求为纸制。 (二)机动车辆经销企业应严格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附件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附件四)的填制要求,认真填制、审核无误后,报送给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清单、表格的要求为纸质。 (三)市、县国家税务局车购办应严格按照《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附件二、)《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附件五)、《机动车辆登记注册信息表》(附件六)、《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附件七)的填制要求,认真填制、审核无误后,报送市、县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报送的清单、表格的要求为电子数据。 二、市、县国家税务局车购办信息采集的具体要求 (一)市、县国家税务局车购办的信息采集工作,由审核岗位和档案管理岗位人员共同负责。 (二)审核岗位人员在受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 应检查纳税人报送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中项目填写是否真实完整正确,并确保录入的数据与《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完全一致。同时检查附报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加盖的主管国税机关代码和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是否清晰。 (三)档案管理岗位人员负责对审核岗位录入的数据进行审核。依据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提供的信息,补录“车辆牌号”、“机动车登记地”、“上牌时间”等信息。对发票价格异常车辆依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补录“主管国税机关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代码”等信息。 (四)市、县国家税局车购办采集的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各信息表所需列入的企业、单位、纳税人等称谓必须录入全称;纳税人身份证号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主管税务机关代码等按证件的代码编号完整录入;车辆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车辆识别代码(17位)等按车辆合格证中所列的数据区分大小写完整录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代码(12位)、发票号(8位)、纳税人识别码(15位)等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所列的号码完整录入。 三、主管国税机关对生产和经销机动车辆企业报送资料的审核要求 主管国税机关对企业报送的清单、表格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要求认真审核。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应与发票发售岗位的销售台帐核对本月领购数。 四、信息的清分、传递要求 县局流转税部门将审核无误的《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数据传送到县局FTP服务器指定目录,县局信息中心对数据进行清分后,将异地数据传送到市局信息中心;将属于本县范围内的数据发布在县局FTP服务器上,由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自行索取清分结果数据。 市局流转税部门将审核无误的《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数据传送到市局FTP服务器指定目录,市局信息中心对数据进行清分后,将异地数据传送到区局信息中心;将属于本市范围内的数据发布在市局FTP服务器上,由县(区)局信息中心自行索取清分结果数据。 区局信息中心对数据进行清分后,将异地数据传送到总局信息中心;将属于本区范围的数据发布在区局FTP服务器上,由市局信息中心自行索取清分结果数据。 区局信息中心将总局的清分结果数据发布在区局FTP服务器上,各市局信息中心自行下载分发。 五、信息传递的时间要求 (一)《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附件二)、《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附件五)上传的时间: 1、县(市)局车购办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采集的电子数据报县(市)局流转税部门。县(市)局流转税部门于每月4日前将数据报(县)市局信息中心。(县)市局信息中心于每月5日前将数据报市局信息中心。 2、市局车购办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采集的电子数据报市局流转税部门。市局流转税部门于每月6日前将数据报市局信息中心。 3、市局信息中心于每月7日前将汇总数据报区局信息中心。 4、区局信息中心于每月10日前将汇总数据报总局。 (二)每月17日前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从总局下载清分数据,并为市国家税务局准备好数据。 1、每月19日前市国家税务局从区局下载清分数据,并为县(区)国家税务局准备数据。 2、县(区)国家税务局从市国家税务局下载数据后交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 (三)所有信息传递时间如遇节假日按规定顺延。 六、信息传递的路径 自治区、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对信息的传递,均通过FTP进行信息传递。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