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专用章制作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征[1996]17号 1996-11-28 税屋提示——依据闽国税发[2007]12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发票专用章是盖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用来判别用票单位和个人是否正确使用发票的重要标志,因此,加强发票专用章的制作管理十分必要,省局曾就此下发过通知(闽国税征[1996]11号),对我省提供企业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专用章的规格作了统一规定。为了有利于发票控管和方便企业,保证制作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供企业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专用章一律由省局统一制作并加防伪标志后,逐级发放,用票单位和个人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向当地国税机关领购使用,缴旧购新。 二、各地接到文件后应立即将用票单位和个人所需数量登记打印列表(见附表) 后逐组上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类购发票专用章的数量应分别于12月10日和12月18日前由地、市局汇总后报省局。 三、自文到之日起,各地已经制作发票专用章的,继续过渡使用,待省局统一制作的专用章下发后进行以旧购新。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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