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个[2000]274号 2000-06-26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根据《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北京市政府38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市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为: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 二、若失业保险费收缴率作出调整,可根据市政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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