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山东省XX市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5]235号 2005-07-08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的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启用新版“山东省XX市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仅供具备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向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收购废旧物资时使用。 二、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按照全国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印制;规格为190mmX103mm=40K(票样见附件),基本联次为三联: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金额版位为千元版,发票代码为137xx xx 41253。 三、新版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自2005年9月1日起启用,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具体负责监制。各地现存废旧物资发票,限在千元金额版位范围内使用至8月31日,逾期一律作废。 四、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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