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各种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应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自行产生,并经企业签章确认。 2.外贸(工贸)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审批表》及其电子数据;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明细表》及电子数据; (3)《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及电子数据; (4)出口货物退税凭证装订成册,内附以下原始出口凭证: ①《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②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③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出口收汇核销清单 ④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协议(合同) ⑤远期收汇证明 ⑥出口发票及出口销售收入明细账 (5)出口货物进货凭证装订册,内附以下原始进货凭证: ①《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明细表》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其认证结果清单 ③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6)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退(免)税申报资料。 上述各种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应通过“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自行产生,并经企业签章确认。 3.特定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按规定提供有关凭证、资料。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 出口退(免)税审核工作岗位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对出口商申报的退(免)税凭证资料(包括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代理出口证明等)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以及申报电子数据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应综合掌握出口商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强化审核工作的有效性、准确性;审核工作岗位应设置初审及复审岗位,审核管理人员与系统管理员不得由一人担任,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要符合岗位监督制约机制。 (一)凭证资料(人工)审核工作职责 1.企业范围的审核:审核是否为政策规定的可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企业类型; 2.货物范围的审核:审核是否为禁止出口货物或不予退(免)税货物等; 3.计税依据的审核:审核进货凭证的计税金额、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价格等; 4.出口货物退税率的审核:审核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税率是否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出口商品退税率文件和文库中注明的退税率一致; 5.贸易方式的审核:是否属于一般贸易、进料加工等贸易方式; 6.退税单证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审核:审核企业按规定提供的各种帐表、凭证和章戳等是否完整、合法、有效; 7.数据一致性审核:审核企业申报数据与申报报表、原始单据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8. 其他出口退税申报内容相符性和对称性审核。 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审核中,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凭证、资料,除应核实调查的疑点和异常情况外,应通知出口商进行调整或重新填报;发现有明显疑点的,必须立即扣留并进行实地调查。对审核无误的,应分别在企业申报汇总表、申报明细表和其他申报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传递给计算机审核岗位。 (二)电子数据(计算机)审核工作职责 1.负责按照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要求,规范使用“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管理系统”对退(免)税申报资料进行电子审核,并根据调查核实后的疑点处理意见进行疑点处理; 2.对企业的退税申报数据,在系统内进行申报数据的自身逻辑关系检查及外部信息对审处理。系统自动完成对分部核算、商品、税率、出口、进货和综合审核等审核步骤; 3.审核完毕后打印相关报表,对审核生成的疑点数据转入调查核实工作环节; 4.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审核人员应制作《税务违法案件线索报告单》(附件1)并附有关资料转给退税调查核实环节安排核查处理或稽查部门查处: (1)出口企业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免)税问题的; (2)出口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出口退税凭证的; (3)其他需要调查核实情况的。 5.对在计算机审核中发现的疑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若疑点错误较多的,除按规定须及时进行核查或发函调查的,可将审核数据退回申报受理环节重新处理;若问题较多,属于出口商申报错误的,应及时将申报数据退回出口商做修订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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