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第二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8]18号 2008-02-04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103号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12]9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自2012年12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第二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的企业名单以及需要修改单位名称的第一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的企业名单发给你们,请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7]99号)的规定执行相关营业税政策。 税 屋附件:附件1-2 1.第二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 2.需要修改单位名称的第一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02月0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