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灾后重建有关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发[2008]25号 2008-02-15 税屋提示——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3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前一阶段,历史罕见的雨雪冰冻灾害给我省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为积极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灾后重建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指示精神,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政策,并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在农村经营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在2008年度内,营业税起征点暂提高为月营业额5000元。 二、对灾区个人恢复重建的自建自用房屋,不征建筑安装营业税。 三、企业通过政府及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灾区重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不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因受灾发生的财产净损失允许在当年全额扣除,当年利润不足扣除造成的亏损,准予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弥补。 五、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竹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内陆养殖等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对因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在2008年度内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对个人因灾害损失取得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对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减征或免征2008年度内的房产税。 九、对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减征或免征2008年度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对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程序报批,减征或免征2008年度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十一、对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按规定缴纳资源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程序报批,减征或免征2008年度内的资源税。 十二、对灾情影响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报县(市、区)地税局批准,可在三个月内免收其定额内使用的地税发票工本费。 十三、对灾情影响严重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件的,在2008年上半年,可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十四、对因灾情影响生产经营,正常纳税有困难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报县(市、区)地税局批准,可在三个月内给予定额优惠照顾。 十五、因灾情影响,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表的,可以延期办理申报。 十六、因灾情影响,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依照《税收征管法》程序给予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各级地税机关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支持灾后重建工作作为一项紧迫任务来抓。要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立即动员,积极宣讲,主动上门为纳税人服务。要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工作职责,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政策要求的,要优先给予办理,帮助受灾地区和纳税人搞好生产自救,齐心协力,排除万难,确保灾后重建工作取得全面胜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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