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出口加工区内企业水、电、气、蒸汽退税管理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8]370号 2008-11-03 九江、南昌、赣州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我省九江、南昌、赣州三个出口加工区先后封关运行,出口加工企业陆续进驻。为支持我省出口加工区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优化退税服务,规范我省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水、电、气、蒸汽退税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出口加工区的建设是我省贯彻大开放主战略,打造全国加工贸易梯次转移重点承接地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出口加工区建设的重要性,运用好各项出口退税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退税服务,加强退税管理,加快退税进度,重点扶持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发展,支持我省出口加工区做大、做强、做优。 二、区内企业耗用水、电、气、蒸汽退税认定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蒸汽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147号)相关规定,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的水、电、气及蒸汽,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区内企业应先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出口退税认定后,方能申报办理退税。 三、区内企业耗用水、电、气、蒸汽退税申报资料 区内企业应按季填报《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蒸汽退税申报表》,并在季度终了后十五天内附送下列凭证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退税: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蒸汽公司(或单位)开具并按规定认证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二)支付水、电、气、蒸汽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印章); (三)反映企业季度实际耗用情况的《水、电、气、蒸汽耗用汇总表》; (四)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区内企业耗用水、电、气、蒸汽退税流程 (一)区内企业每季度终了后十五天内持退税申报资料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退税。 (二)主管退税机关审核企业退税申报资料、应退税额并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无误后,将审核通过退税额录入退税审核系统(“退税审批特殊录入”模块,其中“退补原因代码”录入“300”,即退补原因为“水电气”),经领导审批后办理退税。 (三)申请水、电、气、蒸汽退税的区内企业,应建立水、电、气、蒸汽专用表管理制度及水、电、气、蒸汽实际耗用情况登记簿。主管退税机关在季度终了后四十五天内对区内企业水、电、气、蒸汽的实际耗用情况进行实地核实,如与企业申报情况不符的不得办理退税,已退税的应追缴已退税款。 五、主管退税机关与征税机关应加强衔接,共同做好区内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 六、通知所称“主管退税机关”是指设区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出口加工区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蒸汽退税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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