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关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管理问题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一)事先备案事项的范围 1.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2.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所得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3.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4.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5.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 6.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 7.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8.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9.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收入。 10.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 1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 12.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税收优惠。 13.其他实行事先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列入事先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纳税人应于纳税申报之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或者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不予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范围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5.其他实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自行享受税收优惠,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将相关资料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十四、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与备案权限问题 (一)减免税审批权限。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由县(市、区)局审批;转制科研机构等的减免税事项,减免税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局审批,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设区市局审批。 (二)[条款废止]资产损失审批权限。企业资产损失由纳税人直报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当年实际发生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资产损失,或200万元(含)以下的坏账损失,由县(市、区)局审批;当年实际发生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损失,或200万元以上的坏账损失,由设区市局审批;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不分数额大小,负责审批全部资产(坏账)损失。 (三)税收优惠备案权限。 1.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加速折旧由管理分局(所)备案; 2.小型微利企业、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由县(市、区)局备案; 3.单个项目专用设备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的,由县(市、区)局备案,单个项目专用设备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设区市局备案; 4.减免税数额在100万元以下(含)的备案类减免税,由县(市、区)局备案,100万元以上的备案类减免税,由设区市局备案; 5.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经营所得和环保、节能节水所得分别在400万元以下(含)的,由县(市、区)局备案,400万元以上的,由设区市局备案; 6.技术转让所得在500万元以下(含)的,由县(市、区)局备案,500万元以上的,由设区市局备案; 7.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由设区市局备案。 十五、关于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抵免税管理问题 (一)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的认定。为便于操作,可暂按以下程序执行:对征纳双方无异议的专用设备,主管地税机关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征纳双方不一致的,可由相关部门按其职责予以认定。具体为:环境保护设备由市级环保部门进行认定,节能节水设备由市级发改委进行认定,安全生产设备由市级安监局进行认定。地税机关凭部门认定文件或证明,落实抵免税政策。 本文来自天津 财税 信息 网,转载请注明出处 (二)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抵免税的备案管理权限,以纳税人单个项目购置设备总额进行划分。 十六、关于先有收入后进行认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跨年度项目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问题 对企业先进行投资改造并取得生产经营收入,后到相关管理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跨年度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在相关管理部门认定后予以备案,减免税时间从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之日计算。 十七、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应纳税额超过规定比例涉及税款的调整时间问题 对定额征收企业当年应纳税额增减超过20%比例的,县级管理部门应对其当年度应纳税额进行相应调整。如果达到规定比例,企业当期没有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报并调整其应纳税额的,以后年度稽查部门发现存在上述问题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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