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产不是要挟税务机关的手段,评新京报关于宁波一企业停产的社评

来源:大成说法 作者:大成说法 人气: 时间:2024-06-18
摘要:作为法律人本人希望《新京报》必须认识到,市场环境下,企业也好、企业的投资人股东也好应具有承担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的担当意识,如果亏损就不交税或者以停产要挟税务机关,既是对公共财富的侵占也是对法治社会的践踏。

  坐落在宁波市的上市公司—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汇公司)因被宁波市镇海区税务局要求补缴消费税,6月13日,博汇公司发布停产公告,该公司于6月12日起对40万吨/年芳烃抽提装置、40万吨/年环保芳烃油生产装置及相关配套装置进行停产。

  6月14日,宁波市镇海区税务局对此事做出了回应。

▲6月14日晚间,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镇海区税务局发布通报回应相关争议。
图/微博账号@宁波税务

  根据各方信息笔者整理出了事情的大致原委。

  2023年6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该公告规定,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该公告所列油品,在公告发布前已经发生的事项,不再进行税收调整。于是宁波市镇海区税务局按照总局的规定要求博汇公司补缴税款,但是博汇公司以会导致2023年度以及本年度亏损为由拒绝缴纳,且于6月12日将相关产品的生产线停产。

  6月15日,《新京报》发表了题为《查税当以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为前提》社评,该篇社评文章不仅上了头条热榜,评论区中更呈现一边倒式的对税务机关的指责。

  《新京报》的这篇社评文章中有以下几段话颇耐人寻味。

  比如,涉事企业被要求缴纳的消费税,如果真足以让企业陷入亏损,乃至不得不停产的境地,这是否合理?另外,企业少缴费的数额,到底是长年积累的,还是一次性的,这背后是否与地方税务部门过往征税方式和节奏有关,都需要进一步解答。

  因此,面对当前舆论场的疑问,涉事企业和税务部门都有必要披露更多信息。如此,才能打消外界疑问。

  值得注意的是,涉事企业作为上市公司,停产可能波及资本市场和股东权益,也容易对地方营商环境带来不利影响。而一家企业若仅因缴税问题而难以为继,也难言正常,于私于公都是损失。因此,双方还宜尽快加强沟通,依法依规进行妥善处理。

  不得不承认在隐瞒重大事实和因果关系方面,《新京报》呈现出一如既往的功夫老到。

  首先,《新京报》的这篇社评通篇不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因为按照这份公告的规定,博汇公司从2023年6月30日起必须得缴纳芳烃和环保芳烃油两类产品的消费税。在隐瞒重大事实后,《新京报》就带了这一个节奏,亦即宁波市镇海区税务局的执法行为存在合理性上的瑕疵导致博汇公司公司停产,并会给企业以及股东造成巨大损失。可事实上,未见有宁波市镇海区税务局要求博汇公司停产、查封设备和银行账户的报道,宁波市镇海区税务局按照总局的要求要求博汇公司补缴税款属于正常的执法行为,并不存在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问题。

  其次,如果对一家企业征税导致企业亏损和停产,那么是不是就应该不征收呢?作为法律人,本人认为应该征收。这是因为税务机关在制定税种和税负政策时,必然依据行业平均水平进行了税负合理性的评估,一个税负政策的实施可能会导致某个行业利润减少或者个别企业亏损倒闭,但觉不会导致全行业的整体倒闭。如果以个别企业亏损停产为由而对这个企业不征税,那么作为“全国粮票”的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的权威性就会打折扣,这对行业中的其他企业也是一种不公平。如果企业征税导致企业停产就不征税的话,那么会哭的孩子就会有奶吃,停产就必然成为要挟税务机关的手段。

  综上,作为法律人本人希望《新京报》必须认识到,市场环境下,企业也好、企业的投资人股东也好应具有承担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的担当意识,如果亏损就不交税或者以停产要挟税务机关,既是对公共财富的侵占也是对法治社会的践踏。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总局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24-06-18

问:近期,有反映部分地区发生税务部门针对企业纳税问题“倒查30年”及要求企业补税的情况。请问对此有何看法和评论?

答:国家税务总局已关注到相关反映,也充分理解广大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的关切。这里,需重点说明的是:

首先,税务部门没有组织开展全国性、行业性、集中性的税务检查,更没有倒查20年、30年的安排。近期反映的有关查税补税,有的是对企业以前年度欠税按程序进行催缴,有的是对企业存在的税收政策适用风险按程序予以提示告知,均属税务部门例行的依法依规正常履职行为。

第二,税企双方始终休戚与共。依法组织收入是税务部门的基本职责,支持企业发展是税务部门的应尽之责,广大经营主体好,国家税收才能好。税务部门一贯坚守保经营主体就是保经济税源的理念,坚决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严格防范和查处违规征税收费行为,积极助力各类经营主体健康规范发展。

第三,加强税收监管也是税务部门的法定职责。我们将持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着力推进精准监管、精确执法,重点打击偷逃抗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为守法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营商环境。同时,也请广大纳税人对税务部门依法履职予以监督、理解、配合,对有关涉税争议,欢迎和支持纳税人通过法律途径积极妥当解决,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