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2]105号 2002-01-28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6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03]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煤气管理公司收取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1]1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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