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促进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效,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税源管理工作实际,山东省地税局近日制定了鲁地税发[2011]30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预警管理办法(试行)》。 税收预警信息产生 税收预警信息处理 预警任务分配。县(市、区)局税源管理科税源管理综合岗人员,对选定的预警处理对象作为预警任务分配给分局、科、中心所(下称科所)长,由科、所长分配给本单位纳税评估实施岗人员。 预警任务处理。县(市、区)局税源管理科税源管理综合岗人员和科所纳税评估实施岗人员负责预警信息的核实处理。(一)税源管理科税源管理综合岗人员,对经案头审核没有选定为预警处理对象的预警信息,阐明不需分配、核实的原因,可直接做预警信息反馈处理;对已选定的预警处理对象,根据分析结果对预警级别较高的,可直接进行核实处理。(二)科所纳税评估实施岗人员,对接收的预警任务按照完成时限全部进行核实处理。(三)预警信息核实处理人员应通过山东省地税系统综合数据应用平台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分析、核实、确认。根据核实确认结果做出核实反馈结论和反馈意见。 核实反馈结论审批。县(市、区)税源管理科税源管理综合岗人员做出的核实反馈结论,由税源管理科科长审核、审批。科所纳税评估实施岗人员做出的核实反馈结论,由科所长审核,县(市、区)局税源管理科税源管理综合岗人员审批。审批同意预警任务完成。审核、审批不同意的,可逐级退回。税收预警核实反馈结论分为需补税、不需补税、需移交、其它四种。 预警结果撤销。在预警信息核实处理考核期之前,如需撤销审批生效的处理结果或撤销审批之前某一环节的处理结果,需在预警系统之外层报县(市、区)局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综合岗做撤销处理。预警信息做撤销处理后,自动返回到待分配状态。 预警结果复核。预警核实反馈结论审批生效后,经复查需要重新核实的,由省、市、县(市、区)局税源管理部门在考核期后,做出重新核实处理意见。省局税源管理处主要对红色预警进行复核,市局税源管理部门主要对红色预警和橙色预警进行复核。省、市局税源管理部门发起的预警信息重新核实任务,发送到县(市、区)局税源管理科直接核实处理或逐级分配给预警核实人员重新核实处理。县(市、区)局税源管理科发起的预警信息重新核实任务,由税源管理科直接核实或逐级发送给预警核实人员重新核实。县(市、区)局税源管理科发起复核任务并直接核实的,由县(市、区)局税源管理科科长审批。复核任务逐级下发的,预警核实人员将重新核实情况逐级反馈给做出重新核实处理人员审批。复核反馈结论分为: (一)同原反馈结论。经重新核实,与原核实反馈结论相同,反馈时,选“同原反馈结论”。(二)需增补税额。原核实反馈结论为“需补税”,经重新核实,增加了需补税税额,反馈时,选 “需增补税额”。(三)需减补税额。原核实反馈结论为“需补税”,经重新核实,减少了需补税税额,反馈时,选 “需减补税额”。(四)需补税。原核实反馈结论为“不需补税”或“其它”,经重新核实需补税,反馈时,选 “需补税”。(五)不需补税。原核实反馈结论为“需补税”或“其它”,经重新核实不需补税,反馈时,选 “不需补税”。(六)其它。原核实反馈结论为“需补税”或“不需补税”,经重新核实属“其它”类,反馈时,选 “其它”。(七)需移交。原核实反馈结论为“需补税”或“不需补税”或“其它”,经重新核实属“需移交”类,反馈时,选 “需移交”。 税收预警工作考核 按照预警工作考核内容确定考核期限。(一)预警任务的完成进度,按照预警信息的产生发布期,确定预警考核期。属季度发布的预警信息,考核期为发布预警信息后第二个季度的最后一天;属半年发布的预警信息,考核期为6月和12月的最后一天;属年度发布的预警信息,考核期为每年2季度的最后一天。(二)核实处理质量、错误数据的修改、反馈结论的执行,考核期为核实反馈结论最终审批生效之日起30日后。 考核方法。依托省局税收预警系统和一户式查询系统,采取日常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和个别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分预警级次逐级实施考核。预警任务处理完成情况按照不同的预警周期,在各考核期通过省局税收预警系统采取系统自动和人工抽查方式考核。对预警任务处理完成进度和需补缴税款处理采取系统自动方式考核,对核实处理质量、错误数据修改采取人工抽查方式考核。 考核指标主要包括预警信息处理完成率、预警任务处理正确率、需补缴税款处理率、错误数据修正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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