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5-31
摘要: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减免、房产税困难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资源税减免实行报批方式管理;其他减免事项实行备案方式管理。

  第二章 税收减免的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条 享受税收减免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减免事项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其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开业日期、法人代表、税务登记时间和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纳税人识别号)、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核算方式等;

  (二)申请税收减免所属期内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

  (三)申请税收减免的理由、依据;

  (四)申请税收减免项目收入及申请减免税款;

  (五)申请税收减免的有关说明;

  (六)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按规定报送税收减免的相关资料,并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税收减免备案类登记应直接向区局申请;纳税人税收报批类减免应根据减免税审批权限向区局、市局提出申请;为简并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市局审批权限的减免税申请,授权区局受理。

  第二十三 条纳税人申请税收减免应向区局办税服务厅税收减免受理窗口递交申请资料,窗口工作人员应对纳税人税收减免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和登记。

  第二十四 条税收减免受理窗口职责:一是受理本局纳税人税收减免的报批、备案登记的申请;二是根据税务管辖范围分派税收减免办理任务;三是负责解答税收优惠政策;四是监控税收减免流程中的办理情况及办结时间。

  第二十五 条税收减免受理窗口处理流程:工作人员收到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根据《报批类税收减免事项及附报资料》或《备案类税收减免事项及附报资料》对纳税人报送资料初审并上网登记,根据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报送的书面申请及报送资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即制作《报批类税收减免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1)或《税收减免备案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2)或对实行“先办后审”的税收减免事项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见附件3)交申请人,告知其税务机关已受理税收减免申请,“先办后审”的税收减免事项即日起可以享受减免;同时登记《减免申请资料流转登记台帐》(见附件7-1),开具《税收减免申请资料流转单》(见附件8)。次日内,通过减免税网上程序提交给相关税务所,并将申请资料一并流转。

  (二)对申请的税收减免事项报送资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资料内容。

  (三)申请的税收减免事项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应当及时制作《报批类税收减免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3)或《税收减免备案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4)交申请人,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上述文书应加盖区局减免税受理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第三章 报批类税收减免的审核与审批

  第二十六条 困难性报批类税收减免实行次年审批制度。

  第二十七条 享受报批类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在每年一季内书面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新办企业和享受一次性减免的企业,在减免税执行前书面申请办理减免审批)。

  第二十八条 税务所在收到受理窗口转来的纳税人提出的税收减免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针对纳税人申请材料内容调查核实,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调查核实结果无论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税务所应出具由调查人员及所领导签名并盖有税务所公章的《税收减免调查报告》;税收管理员和所领导应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在《税收减免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税务所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税收减免申请审批表》、调查报告及其他申请资料报送税政部门审核。调查核实包括以下内容: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申请的法定条件和标准;

  (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其他与申请减免税有关的情况是否属实;

  (三)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与缴纳情况;

  (四)申请税收减免事项适用的税收政策依据;

  (五)申请减免税的时限;

  (六)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九 条对纳税人申请报批类税收减免,有权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审核审批权限和时限划分如下:

  (一)审核审批权限划分

  1、对报批类减免年税额4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由区局税政部门审批,税政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审签。

  2、对报批类税减免年税额40万元以上至6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由区局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审议,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和局长审签。

  3、对报批类减免年税额60万元以上的,由区局税政部门初审,税政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长签字,局长审签,报市局相关税政处室。

  4、对报批类减免年税额60万元以上至8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市局相关税政处审批,由处室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审签。

  5、对报批类减免年税额80万元以上及纳税人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资源税减免,由相关税政管理处初审,处室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字,报市局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审议,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和局长审签。

  (二)审核审批时限

  1、区局负责审批的税收减免事项,自受理之日起,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市局负责审批的,自收到区局上报的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三十条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园区内企业地方税收减免,属于市局审批权限的,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税局减免税审议委员会负责办理。区局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和税政部门,应严格按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减免税审核审批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审批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地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制作《延长减免税审批期限告知书》(见附件2-11),告知书应当加盖减免税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送达纳税人。

  第三十二条 区局税政部门应按照税收规定对税务所报来的纳税人税收减免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和税务所调查核实情况及意见进行审理和复核,根据审批权限分别制作《税收减免核准(审批)意见书》(见附件4-2)或《税收减免审核意见书》(见附件4-1),连同其他审核资料报送区局分管领导或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三条 审批机关对税收减免按以下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审批权限在区局税政部门的,经税政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后,税政部门2个工作日内制作《税收减免准予通知书》或《税收减免不准予通知书》(见附件2-7)送税务所,税务所在接到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送达纳税人;

  (二)审批权限在区局减免税审议委员会的,经审议委员会审议后,政策法规部门制作《税收减免审议会议纪要》(见附件4-3),由审议人员、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长批准,并通知税政部门2个工作日内制作《税收减免准予通知书》或《税收减免不准予通知书》送税务所,税务所在接到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送达到纳税人;

  (三)审批权限在市局的,由区局税政部门制作《税收减免审核意见书》,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经区局局长批准后,报市局相关税政处。

  (四)审批权限在市局税政处的,由税政处审议后,制作《税收减免核准(审批)意见书》,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次日送区局税政部门。

  (五)审批权限在市局减免税审议委员会的,由税政处初审,制作《税收减免审核意见书》,税政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签后,提交市局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政策法规处制作《税收减免审议会议纪要》,法规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长审签后,次日送税政处,由其送区局税政部门。

  (六)区局税政部门在接到上级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制作《税收减免准予通知书》或《税收减免不准予通知书》送税务所,税务所在接到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送达纳税人。

  (七)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以及申请资料中存在情况不清等问题,需进一步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的,市局审核部门制作《减免税收资料审核问题反馈通知单》(见附件2-12),区局税政部门依据反馈通知单制作《税收减免审核(审批)中止通知书》(见附件2-9),通知书应当加盖减免税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由税管员送达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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