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5-31
摘要: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减免、房产税困难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资源税减免实行报批方式管理;其他减免事项实行备案方式管理。

  第四章 备案类税收减免的审核与备案登记

  第三十四条 事先备案的税收减免,纳税人应在执行税收减免前,在规定时间内(一般税种为当年的一季度内、企业所得税优惠在本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截止日之前、新办单位和享受一次性减免的单位、个人,在减免税执行前书面申请办理手续)向区局提请税收减免备案登记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对应事先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对优惠期限超过一年的事先备案类项目,实行年度备案制。

  第三十五条 事后备案类税收减免,纳税人应在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所得税应在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截止日之前),将事后备案减免资料同时报送给区局减免税受理窗口申请备案,由受理窗口上网并将申请资料转主管税务所审核。对应事后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六条 对纳税人申请备案登记税收减免,有权审核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备案决定。审核备案登记权限划分和办理时限如下:

  (一)事后备案类税收减免,由主管税务所审核备案登记,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事先备案类税收减免,由区局税政部门审核备案登记,自收到税务所上报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七条 享受备案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提请减免税备案登记申请时,应当依照规定提交符合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资料备案;并提交备案类税收减免政策执行情况的书面说明。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减免备案登记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时,应着重把握:

  (一)纳税人申请适用的备案类税收减免政策是否适合;

  (二)备案资料与税务管理部门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第三十九条 税管员对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认定符合或不符合规定的,或认为报送资料不全的,应在《税收减免备案登记申请审核表》上签出意见,税务所领导核准签出意见并注明日期加盖公章。

  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以及申请资料中存在情况不清等问题的,税务所需要对申请资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实地核查后,税务所出具有调查人员签名的《税收减免调查报告》,税务所领导签字并注明日期加盖公章。

  对事先备案类的税收减免,税务所应将《税收减免备案登记申请审核表》和《税收减免调查报告》与纳税人申请资料一同报送区局税政部门。

  第四十条 税政部门对税务所转来的备案资料审核确认属实,应即时制作《税收减免备案准予登记通知书》(见附件2-6),通知书应当加盖减免税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送税务所,由税收税管员通知、送达纳税人。

  对事后备案类的税收减免,税务所可直接以《税收减免备案登记申请审核表》代替备案准予登记通知书,由税收管理员送达纳税人。

  对提请备案的税收减免事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有权审核部门应及时制作《税收减免备案不准予登记通知书》(见附件2-8),并注明日期加盖减免税审批专用章送税务所,由税管员通知、送达纳税人。

  第四十一条 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的清结报告或检查报告(需由分管税政局长审核确认的)代替减免税审核审批表的,区局税政部门应根据区局土地增值税清结报告或稽查部门的检查报告所及所附的土地增值税免税项目清算表(见附件9)下达《税收减免准予通知书》(见附件2-5)》,税管员应做好电子台帐登记统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审核部门在审核纳税人减免税收申请资料时,若发现其资料不足以说明问题或数据不准确的,可要求纳税人重新补充资料,市局制作《税收减免资料审核问题反馈通知单》(见附件2-12),区局制作《税收减免审核(审批)中止通知书》(见附件2-9),并注明日期加盖减免税审批专用章,由税管员送达纳税人。

  第五章 税收减免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税收减免管理按受理、审核、审批流程实行集中受理、电脑管理、分级审批、限时办理,全程监控。

  区局在集中受理时必须进入减免税电子审批程序,实行时时监控,各岗位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职责、程序、权限和时限完成登记、调查、审核、审批工作,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同步传递。

  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个体户的税费减免暂不进入减免税电子审批程序,但要进入电子台帐登记及统计报表核算平台。

  第四十四条 依法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在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应当按期如实进行减免税申报,同时向税务所报送减免税收的执行情况,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和税管员、稽查人员应当对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各单位应结合年度税务清结、纳税清结评审、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案卷评查和其他专项检查等工作对纳税人税收减免事项进行检查、核实,税务清结报告、检查报告必须反映纳税人是否享受减免税情况,稽查报告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应核实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应享受、已享受减免税金额等情况进行反映。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的法定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的条件发生变化后,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变化情况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减免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按规定期限执行;纳税人实际享受减免金额与税务机关登记的减免税金额是否一致;

  (四)享受报批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是否存在未经有权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享受税收减免并对自行享受的税收减免不进行申报的情况;

  (五)享受备案类税收减免纳税人是否存在未向税务机关提请备案自行享受备案类税收减免,并对自行享受的减免税不进行申报的情况;

  (六)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期满是否及时恢复申报纳税;

  (七)对市局减免税分类文件中未列举的减免事项,纳税人享受减免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

  (八)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在税收减免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依法终止其减免税资格:

  (一)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纳税人,其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不应该继续享受税收减免的;

  (二)税务机关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

  (三)因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调整变化,纳税人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

  终止减免税事项的程序:税务所经调查核实报请区局批准,区局税政部门制作《终止减免税事项通知书》(见附件2-10),由税管员及时送达纳税人,并追缴不应享受减免的税款,属于市局权限的减免,应同时报市局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税务所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2日内向区局税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

  (二)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

  第四十八条 税收减免审核审批采取谁审核审批谁负责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将减免税审核审批纳入执法责任制考核体系,并从以下方面完善对税收减免审核审批工作的内部监督:

  (一)建立健全审核审批跟踪反馈制度,定期对审批和备案登记情况进行跟踪、预警和反馈;

  (二)建立税收减免资料评查制度,规范使用各类审核审批表格、文书等资料,加强管理;

  (三)建立层级监督制度,通过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下级税收减免审核备案、审批、执行等工作的监管力度。

  第四十九条 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下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减免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对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情况进行审查,对纳税人税收减免提请备案情况进行登记备案,是否存在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问题;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税收减免决定;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税收减免决定;

  (四)是否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报批类税收减免申请人作出准予税收减免审批决定,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备案类税收减免提请人作出同意登记备案决定;

  (五)是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税收减免申请未及时受理和审核审批,是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税收减免提请备案未及时登记,是否存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税收减免申请审核审批政策落实不到位等情况;

  (六)是否向纳税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和落实了相关工作要求等;

  (七)其他事项。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统计、档案与备案管理

  第五十条 税收减免受理窗口应建立《税收减免申请资料流转登记台帐》(见附件7-1);各级税务机关建立《税收减免台帐》(见附件7-2至7-4)。

  第五十一条 税收减免金额核算为实际发生的减免税数额。对备案类税收减免已审核同意备案登记但未发生的预计减免税额、报批类税收减免已审批但未发生的预计减免税额不纳入核算。

  第五十二条 区局及税务所应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数据及相关资料进行台帐登记、统计数据;税务所应组织税收税管员根据纳税人每月(或季、期)纳税申报表中的实际申报的减免税税额、年终各税清结《纳税人各税(费)清结表》中的相关减免税数据录入《税收减免台帐》(见附件7-2),以清算报告或检查报告替代减免税审批表的,以清算报告或检查报告数据录入《税收减免台帐》,困难性报批类减免数,以批准纳税人减免数额录入《税收减免台帐》;税政部门应根据纳税人减免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料登记《耕地占用税减免台帐》、《契税减免台帐》(见附件7-3),应根据个体税收减免资料登记《个体税收减免台帐》(见附件7-4),各单位应做好报表统计的汇集工作。

  第五十三条 报表统计工作。

  (一)区局税政部门应根据税收减免统计台帐按减免税类别、税种编制税收减免统计报表(见附件7-5至7-15),应当于每月终了3日内向市局税政管理部门报送减免税相关统计表。市局税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月终了5日内向省局税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表(见附件7-10至7-15)。

  (二)区局税政管理部门于每年1月8日和7月8日之前向市局税政管理部门报送税收减免工作情况分析报告,市局税政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月12日和7月12日之前向市局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税收减免工作情况分析报告,市局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办公室应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之前向省局报送税收减免工作情况分析报告。

  第五十四条 报批类税收减免资料由市局和区局分户立卷归档,备案类税收减免资料由区局分户立卷归档;区局税收减免审核审批完整资料由区局税政部门立卷归档保存,以便接收检查。批准减免的相关文书必须存入纳税人当年的征管资料内。档案保管期限与征管资料同步。

  第五十五条 税收减免归档内容及具体装订规则另行发文。

  第五十六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实行逐级备案制。

  (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备案:

  占用耕地1000亩以上(含)的耕地占用税减免、契税的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上(含)的减免,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办理耕地占用税或契税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10日内报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备案,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在接到区局的减免税备案资料后的10内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资源税减免报备:

  区局审批权限的,由税政科抄报市局税政处备案;市局审批权限,由税政处抄报省局备案。抄报时间于年度终了后的10日内向上一级审批机关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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