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有的税务“专家”提醒纳税人:“白条”千万不能入账,会有这风险那风险。这里我不得不说,“白条”不入账难道要建“账外账”?白条不入账的结果形成企业虚假利润,照样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白条”入账,在企业所得税上,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不允许税前扣除,大不了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主动纳税调整,结果与不入账一样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较之企业作“两套账”的风险要小的多。 会计做账是以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为标准,而不能以税收作为记账的依据和出发点,财务做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客观真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因此,真实发生的业务需入账才能达到准确完整核算的要求。同时,企业不能取得发票的原因也是多种原因,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对以下六种情形即使没有取得发票,也可以依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比如,租赁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因为行政事业依法无须办理登记,取得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自制收据也可以税前扣除。 二、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即支付个人500元以下的零星费用,可以不用索取发票。 三、境外发生的费用没有取得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以票控税”是中国的特色,但在境外,很多的国家根本就没有发票这个概念,也不可能索取发票。但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四、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五、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六、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最坏打算:纳税人即便是未取得发票,税务检查给纳税人还有60天的改正机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也就是说,纳税人在被告知60天内还可以补救,比如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只有在60天内仍不能取得发票的,才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况且税务检查人员会一张一张单据查看吗?我看未必。我说的这个意思你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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