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发[2014]36号 2014-7-29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经市委第87次常委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9日 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 小微企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于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等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市出台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着力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创造活力,各类市场主体快速增长,吸收社会就业成效显著,助推经济增长效果明显,但仍然存在市场准入门槛较高、融资难融资贵、企业负担偏重、发展空间不足、服务环境有待提升等问题。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发挥政府的政策导向和服务作用,按照“放开、减负、解难、引导”的要求,以问题为导向,放宽市场准入,缓解企业融资困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拓展企业发展空间,优化服务环境,进一步激发创业热情,带动社会就业,增强市场活力,促进企业发展壮大,加快推进全市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1.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市范围内执行小微企业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和“先照后证”制度,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取消小微公司制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以及出资期限的限制,不再将工商年检、验资报告作为行政审批、证照审验、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的前置条件。 2.大力推进注册登记便利化。建立微型企业申办快速通道,建立完善微型企业网上登记系统,实现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管理。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公章并联审批,一次性办结企业设立的相关证照和手续。 3.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对市场主体以产业园区(楼宇产业园)内正在建造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登记。对利用住宅从事不扰民的经营活动,以及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的小微企业,工商登记免予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着力缓解融资困难。 4.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倾斜。各商业银行要单列信贷计划,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对引入了抵质押或保险、担保机制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低于本机构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平均水平。采取续贷提前审批、设立循环贷款等方式,提高贷款审批发放效率。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行为。积极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大力发展支持小微企业获得信贷服务的保险产品,开展“保险+信贷”合作。 5.加大对微型企业融资扶持。微型企业可申请15万元以内2 年期的创业扶持贷款,贷款利率执行同期基准利率的,市财政给予承贷银行1个百分点的奖励。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群,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6.加大贷款担保扶持。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融资性贷款收取的担保费率在 2%以下的新增担保发生额,由市财政补助担保机构 0.5 个百分点。市属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融资性贷款收取的担保费率控制在2%以内。 7.健全风险补偿机制。设立市级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对承贷银行按基准利率贷款形成的逾期不良部分,审核后按照一定比例拨补。争取国家支持,建立市级再担保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予以支持。 8.支持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按照股权投资等市场化运作方式,建立市级小微企业发展产业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市场潜力大、创新能力强的小微企业发展壮大。支持小微企业依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开展挂牌融资。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9.完善政府补贴办法。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主要用于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军队复员人员等重点人群创办的科技创新、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特色效益农业等鼓励类微型企业创业补助,以及小微企业场地租金和贷款贴息等补贴。市级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微型企业孵化园、微型企业特色村建设及微型企业后续培训、水电等运营补贴。 10.落实税收扶持政策。对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征所得税。对新办微型企业和鼓励类中小企业,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年补贴。 11.加大就业社保扶持。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高校贫困毕业生和招用本市特殊人群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岗位补助和岗前培训补贴,对微型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开展有针对性的岗位培训。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政给予一定的社保补贴。 12.加强涉企收费管理。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并向社会公示。对涉企的行政事业及经营性收费均实行目录清单制度,严禁清单外的涉企收费。对符合规定的各类收费标准进行清理,并对小微企业实行优惠或者减免。清理各类协会、中介机构的涉企收费,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等行为,维护小微企业合法权益。 (四)拓展集聚发展空间。 13.完善创业平台扶持政策。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楼宇产业园建设。利用工业用地新建的市级楼宇产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其生产性用房及配套用房同等享受工业园区标准厂房扶持政策。根据楼宇产业园的产业功能定位和产出强度要求,在容积率不突破和土地使用性质不改变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覆盖率和建筑高度。利用工业用地建设的楼宇应实行限价、定向租售,为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低租金的生产活动空间。市、区县两级用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对楼宇产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的楼宇维护、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给予补助。 14.引导小微企业集聚发展。都市功能核心区和拓展区范围内经认定的市级楼宇产业园和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根据其连续3 年对市级财政的贡献,通过转移支付奖补各区,用于支持楼宇产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及入驻企业的发展。对重点楼宇产业园,按照市、区县两级财政补助和楼宇业主让利的“三个一点”支持方式,对入驻小微企业给予房租补贴。 (五)协力优化服务环境。 15.建立完善服务体系。培育发展服务机构,构建服务网络平台,对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及其提供的服务给予补助或奖励。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为小微企业提供低收费或免费服务,相关服务机构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相关税收政策。 16.落实各级工作职责。要充分发挥区县(自治县)的主体责任,将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发展作为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确保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加强指导服务、督促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市级各部门要用好各类媒体资源,宣传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宣传创业兴业典型,弘扬创业精神,激发全社会的创业活力,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良好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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