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涉税监管之税务登记制度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林颖琳 人气: 时间:2012-12-01
摘要:  一、 税务登记在非营利组织涉税监管中的作用   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通常也称为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s)、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民间组织(civil organizations...

  2. 申报制度中的税务登记
  申报制度,是指税务机关IRS对非营利组织按收入规模进行分类申报管理的税务管理制度。除有关教会组织外,非营利组织必须在会计年度期间向税务局进行申报和提交其他资料。国内税务局将会对所有申报表及其他资料进行对比分析及审核,并将对可疑信息作为确定税务审计对象的依据。 具体要求及分类如下:
  (1)年收入超过2.5万美元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填写990或990-EZ表。年收入不超过10万美元和年末总资产不超过25万美元,填报990-EZ表;只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则填报990表。
  (2)有无关经营所得的,填报990-T表。
  (3)接受捐赠的公益组织还需填报捐赠者的信息和Schedule B表。
  (4)如在2年内出售、交换或处置可扣除慈善捐赠财产,除财产价值在500美元以下或财产用于慈善分配外,必须填报8282表申报。
  申报时间要求及逾期处罚措施:所有报表须在次年5月15日前填写,未申报或未完整准确申报的,每天将处以20美元罚款,最高处罚可达1万美元或其总收入的5%。

  (二) 澳大利亚的税务登记制度
  澳大利亚的税务登记注册制度,具体是指澳大利亚的非营利组织在澳大利亚税务局进行注册后,凭借由此取得的澳大利亚商业编码(ABN)及税务档案编号(TFN),向澳大利亚税务局申请获得免税待遇并进行备案以及进行各种税务登记的制度。具体流程包括:
  (1) 注册及获取编码:
  对澳大利亚非营利组织涉税事务的管理,主要依靠两套编码系统:一是澳大利亚商业编码(ABN );另一个是税务档案编号(TFN)。非营利组织需要在澳大利亚税务局进行注册,获得商业代码以及税务档案编号,这样才能履行其纳税义务并享受各种税收优惠待遇。

  (2) 申请税收优惠并进行备案:
  非营利组织注册后,可凭借获取的ABN编码,向澳大利亚税务局申请作为减税免税捐赠接收组织或者作为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慈善组织而进行备案。慈善捐赠的免税额必须通过经批准的慈善机构的捐赠才可以扣除。

  (3) 提交所得税申报表进行其他税务登记:
  非营利组织若从事经营活动等其他涉税事务,需要凭借税务档案编号(TFN),填写并提交所得税申请表。因为TFN编码是澳大利亚税务局用来进行识别和记录工作的惟一编码。同时,非营利组织可凭借获取的ABN编码进行其他税务登记。

  (4) 信息存档及备查阅
  澳大利亚税务局会将非营利组织的A B N 注册情况在澳大利亚商业登记处存档,以供公众查阅。

  (5) 更新注册信息
  对于已经存档的登记注册信息,若发生了变化,非营利组织应当及时更新其注册信息。例如,如果某个组织的情况发生了如下变化:组织的联系地址发生改变、该组织的授权发生变动、澳大利亚税务局办理税务事项的工作人员发生变动等,那么,这个组织可能需要注销其一个或者多个税项。

  (三) 其他国家对非营利组织的税务登记制度:
  1. 俄罗斯
  俄罗斯对非营利组织的税务管理也有登记制度,但只要求非营利组织在税务机关登记为慈善组织等非营利组织就可自动获得免税资格, 而无须再单独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请。

  2. 日本
  日本税务机关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采取审批制度,按照日本税法规定,凡符合民法典和其他特别法,经主管机关批准取得公益法人和特定公益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属于公益法人和特定公益法人的非营利组织,在向主管机关提交申请并获得资质认定后,日本税务机关依照日本税法对其行免收待遇。

  3. 英国
  英国对慈善机构采纳了登记认定制度。英国将非营利组织分为慈善机构和非慈善机构,慈善机构可享受减免税待遇。对慈善机构资格的认定由所在地政府决定,英国的大部分慈善团体必须向慈善委员会登记 ,税务机关根据登记的情况进行税收优惠资格的认定。

  三、 我国非营利组织税务登记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历史比较短,当前非营利组织无论从其本身还是监管方面都处于比较初级和混乱的阶段。同时,我国税务管理也还处在逐步发展和完善的阶段,非营利组织涉税监管在税务管理中是一个较新的挑战。从税务登记的角度看,这一过程中存在着以下问题:
  1. 免税资格自动获得,缺乏税务登记的法定程序要求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了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法定条件。可见,我国税收实体法赋予了非营利组织的享受免税资格的纳税人地位。但与美国、澳大利亚等国以税务登记作为免税资格申请的前提条件不同,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并未要求不从事生产、经营的非营利组织进行纳税登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获得无须经过法定程序,而是根据实体法自动获得的。这种纳税资格程序审查的缺失导致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很容易被滥用,许多不符合免税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可能借此逃避纳税义务。

  除此之外,还可能导致非营利组织公益性支出与非公益性支出划分不清、账务管理混乱、从事营利活动等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条件包括:“(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但有些非营利组织虽然享受了税收减免,却没有完全满足免税条件。如2007年的“牙病防治基金会事件”中,该基金会当年公益事业支出占上年度总收入的17.32%,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却占总支出的73.42%。这与该基金会章程中所规定的“发展我国牙病防治工作,提高人民口腔健康水平”的宗旨难以吻合,是税收优惠滥用的典型案例。

  2. 非营利组织的应税收入没有进行税务登记,造成税源流失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因此,非营利组织如果从事非公益性的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属于应税收入,需要对这部分营利收入承担纳税义务,也应当在取得应税收入之日起30日内,进行税务登记。但由于非营利组织大都未进行税务登记,而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后自动获得免税资格,因此如果发生纳税义务后不主动履行税务登记义务,就会出现非营利组织偷逃税款的情况。例如,《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研究》课题组成员单位(江苏省地税局、陕西省地税局、辽宁省地税局)通过向辖区内的税务机关和非营利组织的登记机关、主管部门调查发现,几乎所有的税务机关都反映非营利组织基本上既不纳税也不接受税务管理(领取工商执照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税务管理的除外)。 这与非营利组织没有被强制要求进行普遍性的税务登记有关,结果很可能是非营利组织纳税意识淡薄,发生应税收入时也不主动申报,造成国家税源流失。

  3. 税务部门与民政部门没有法定的信息共享制度
  绝大部分非营利性组织的登记管理基本上由民政部门负责,而《税收征管法》第十一条仅明确要求工商部门应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对包括民政部门在内的其他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核发执照情况如何与税务机关共享信息,没有提出法定要求,使税务机关难以对非营利性组织依法实行有效的源泉控管。 这种信息共享的缺失使得非营利组织在进行营利性活动取得应税收入时,税务机关甚至对存在该非营利组织的信息都无法获得,更无法监督其纳税义务是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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