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涉税监管之税务登记制度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林颖琳 人气: 时间:2012-12-01
摘要:  一、 税务登记在非营利组织涉税监管中的作用   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通常也称为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s)、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民间组织(civil organizations...

  四、 完善我国非营利组织税务登记制度的建议
  税务登记是税务管理的基础,为了便于税务机关对税源掌握、通过免税资格认证对非营利组织的运作进行监督,避免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被滥用,我国的征管法应当对非营利组织的税务登记制度进行一定的改革和完善,具体建议如下:
  1. 对非营利组织进行普遍的税务登记
  要求所有的非营利组织在注册之后的一定期间内全部进行税务登记,将其普遍纳入税务管理的范围。一方面,如果非营利组织符合免税资格,税务机关在非营利组织办理税务登记时严格审查,并以此作为非营利组织申请税收优惠资格的基础,停止注册为非营利组织就自动享有税收优惠的做法。 另一方面,非营利组织也可能从事营利活动而取得应税所得,对于这一部分营利性收入,应当参照《企业所得税》中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所得税标准进行课税。

  2. 对非营利组织进行有区分的税务登记
  非营利组织资格的认定和管理一般是在民政部门进行,但这种行政登记的目的与税务登记不完全相同。税务登记更关注与非营利组织涉税问题相关信息的掌握,包括非营利组织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条件、是否取得了应税的营利性所得等,因此建议根据税务管理服务的需要,要求非营利组织进行税务登记时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尤其是将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制度也作为税务登记时的重点审查的对象,这样可以使税务机关有效区分非营利组织的免税部分和应税部分,同时也为审核其税收优惠资格打下基础。

  3. 对非营利组织进行有独立的税务登记
  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非营利组织的专门立法,即使是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也是在《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在非营利组织取得应税所得时,也只能参照企业所得税缴纳。但是,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条件决定了其税务登记时需要有比一般企业更严格的登记程序标准,因此应当为非营利组织设置单独的税务登记规范,在登记内容、登记程序、提交材料等方面有别于企业的税务登记。这种根据非营利组织特点设计的独立的税务登记,有利于提高非营利组织税法遵从和税务机关监督的效力,同时减轻非营利组织的负担,降低纳税成本。

  4. 对非营利组织进行强制的税务登记
  将税务登记提升为非营利组织的法律义务后,就具有了税法的强制性,违反税法义务的非营利组织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具体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九十条规定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非营利组织说,还可以要采取暂停接受享受税收优惠申请等行政处罚;对于拒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进行强制登记。

  五、 结语
  非营利组织作为“第三部门”在公共福利、社会服务的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部分替代和补充了政府的财政税收的职能,因此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制度是必要的。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涉税监管,可以更好地规范非营利组织的行为、发挥非营利组织的作用。而税务登记又是对非营利组织涉税监管中首要的前提和必经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应当借鉴美国、澳大利亚、英国等税务管理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的有益经验,对非营利组织进行普遍的、有区分的、独立的、强制的税务登记制度,从而为非营利组织的涉税监管的后续制度构建和运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作者简介】
    林颖琳,北京大学法学院。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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