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创冠[晋江]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利用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及热力的机组为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的通知 闽经贸环资[2012]903号 2012-12-17 有关设区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国税局,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申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印发2012年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认定名单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3310号)。 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公示,创冠(晋江)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利用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及热力的机组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有关规定,现确认为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见附件)。请有关企业接到本通知后到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领(换)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手续,当地国税部门依据企业持有的认定证书及有效期限,给予办理有关减免(退)税手续。 各有关设区市经贸、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环资处)反馈。 联系电话:0591-87821903 87822107 联系人:郑高春 郭宗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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