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遇到的三大问题 二是即征即退的起点“3%”按什么作为基数。报表中的营业收入是租息全额,如果按照租息全额乘以3%计算退税基数的时候,实际税负肯定要比营业税高,除非利率水平或者获利水平非常高。 三是负债成本如何划分?2012年8月底之前的借款利息、负债融资利息,无法区分举债资金是用于8月底之前还是之后的合同? 我们是这次国税局调查的国有企业之一,国税局对融资租赁行业税负进行测量,直到2013年6月份结束。但是租赁公司的项目短则三五年,甚至更长,我们的税是滚动的,所以通过一两年的测算看不出税负增长的变化。 至于税负界定问题,我认为应当上升到国税总局层面。如果这个问题不统一,会由于属地管理管辖地的不同,造成国税征管环节各地税负不平衡。 在广东遇到的三个问题 我们跟广东的同行和国税部门做了沟通,主要是三个方面的问题。 行业定位:跟金融走? 王尤贵:租赁公司按3%开给承租人增值税发票,同样有可能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简易征收一方面使税率从17%降到3%,降低了成本,另一方面也不需要即征即退。 我认为融资租赁就是金融业,不管是银行系还是商务部监管的,做的业务没有差别。银行系的租赁公司风险资产减值准备可以抵扣,商务部监管的租赁公司应该也能抵扣。 屈延凯(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会长): 这四个业务的共同点是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融通货币的服务,至于贷款和转贷有抵押权,融资租赁有所有权,典当有物的扣置、留置权,只是救济保障措施不同、程度不同而已。我们的定价仍然是以资金定价为主,辅之风险控制,也可以附带一些服务定价。 但是对租赁业的定义,在营业税税目中明确规定是企业利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为他人提供服务。利用设备提供服务和为客户提供融通服务完全是两个概念。所以我们的行业定位是清楚的。 我们现在学习的是财税[2011]111号文,不注意看财税[2011]110号文。110号文规定金融保险业按照简易计税法,110号文没有错,只能说111号文执行层面有问题。111号文让租赁公司做到票据流、货物流、资金流完全一致,很难做到。如果融资租赁公司不介入货物的票据流,它就完全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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