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与争议:融资租赁如何“营改增”?

来源:第一财经 作者:赵慧利 人气: 时间:2013-01-11
摘要:自2012年1月1日 营改增 在上海试点以来,融资租赁业一直在探索如何适应。随着去年8月1日起 营改增 试点范围扩大到8个省(直辖市)以来,融资租赁业在 营改增 中遇到的问题备受关注。 2012年12月4日,...

在北京遇到的三大问题
霍其慧(北京京城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北京市2012年9月1日开始“营改增”,“营改增”以来我们与北京市国税局沟通的问题主要有几大类:
一是行业界定的问题。如果把融资租赁业界定为金融保险业,按照3%的税率简易纳税,这样对现阶段来讲是好的。一个弊端是没有纳入整个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会对其他的行业有影响。第二个弊端是现在不好估计金融保险业下一步的走向。所有行业都“营改增”是迟早的问题。

二是即征即退的起点“3%”按什么作为基数。报表中的营业收入是租息全额,如果按照租息全额乘以3%计算退税基数的时候,实际税负肯定要比营业税高,除非利率水平或者获利水平非常高。

三是负债成本如何划分?2012年8月底之前的借款利息、负债融资利息,无法区分举债资金是用于8月底之前还是之后的合同?

我们是这次国税局调查的国有企业之一,国税局对融资租赁行业税负进行测量,直到2013年6月份结束。但是租赁公司的项目短则三五年,甚至更长,我们的税是滚动的,所以通过一两年的测算看不出税负增长的变化。

至于税负界定问题,我认为应当上升到国税总局层面。如果这个问题不统一,会由于属地管理管辖地的不同,造成国税征管环节各地税负不平衡。

在广东遇到的三个问题
梁平(广东合众创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广东省从2012年11月1日开始“营改增”试点。我们是以融资租赁为主的公司,跟厂商合作比较多。我们认为融资租赁公司还是应该作为一般纳税人申报,开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们跟广东的同行和国税部门做了沟通,主要是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融资租赁业的定位是金融保险业。如果是金融保险业,应该按照3%的税率简易纳税。
第二个问题是差额纳税。“营改增”差额基数应该是营业税中的差额基数。试点档也有明确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原适用于应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在试点期间可以延续,这点税务部门也认可。
第三,即征即退的实现问题。软件行业实行即征即退,2008年广州市国税局发的穗国税发[2008]302号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申请退税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税审批工作。融资租赁行业是否可照此实行,需要跟税务部门进一步沟通。

行业定位:跟金融走?
李思明(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CEO、“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联席召集人):
屈延凯副会长最近一直呼吁,我们的行业定位应该是“金融业”,应该按照3%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大家对这个问题怎么看?

王尤贵:租赁公司按3%开给承租人增值税发票,同样有可能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简易征收一方面使税率从17%降到3%,降低了成本,另一方面也不需要即征即退。
根据财税[2011]110号文,2015年12月31日所有行业取消营业税,银行也会“营改增”。我们国家银行比较大,跟着银行走肯定吃不了亏。

我认为融资租赁就是金融业,不管是银行系还是商务部监管的,做的业务没有差别。银行系的租赁公司风险资产减值准备可以抵扣,商务部监管的租赁公司应该也能抵扣。

屈延凯(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会长):
国税发[1993]149号营业税税目明确规定融资租赁业是金融业。金融业的定义就是货币融通服务,列举的主要业务是贷款、转贷、融资租赁、典当,税法1993年就非常明确地把我们界定为金融业。

这四个业务的共同点是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融通货币的服务,至于贷款和转贷有抵押权,融资租赁有所有权,典当有物的扣置、留置权,只是救济保障措施不同、程度不同而已。我们的定价仍然是以资金定价为主,辅之风险控制,也可以附带一些服务定价。

但是对租赁业的定义,在营业税税目中明确规定是企业利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为他人提供服务。利用设备提供服务和为客户提供融通服务完全是两个概念。所以我们的行业定位是清楚的。

我们现在学习的是财税[2011]111号文,不注意看财税[2011]110号文。110号文规定金融保险业按照简易计税法,110号文没有错,只能说111号文执行层面有问题。111号文让租赁公司做到票据流、货物流、资金流完全一致,很难做到。如果融资租赁公司不介入货物的票据流,它就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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