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2013年1月25号财税疑难问题解答汇总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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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1-28
摘要: 问:满足哪些条件的搬迁,属于政策性搬迁?我公司因市政道路规划的原因,将于年底搬迁,请问我公司搬迁是否属于政策性搬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体育场馆,应依据上述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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