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请改正营业所缴纳教育费附加地点的函 财税地字[1986]5号 1986-06-14 中国农业银行: 你行(86)农银函字第208号文转发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抄件收悉。 你行《通知》第一点规定:“营业所按本身的营业收入5%计算营业税额,再按营业税额的1%缴纳教育费附加;县支行只缴纳本身营业收入计算的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50号文件《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教育费附加,“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农业银行缴纳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按照税务总局(85)财税一字第013号通知的规定:“县及设区的市,由县支行或区办事处纳税”。 由于营业所不就地缴纳营业税,没有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的依据,因此,营业所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地点,应同缴纳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一致起来,即由县支行或区办事处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 为了有利于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顺利贯彻执行,请按照上述意见通知所属改正过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86年6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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