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1994]1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4-04-12
摘要: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税规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本规定从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1994]14号        1994-04-12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自2011年0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09]9号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税规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本规定从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4月12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