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函[2013]6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挂车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2-26
摘要:对于应在2013年3月1日后投保,但根据现行政策不需投保挂车“交强险”的纳税人,应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2013年度车船税,以后年度应在每年的3月31日前缴纳当年的车船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挂车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地税函[2013]60号        2013-02-26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0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挂车不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了保证挂车车船税的及时征缴入库,现将有关挂车车船税纳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地点

  拥有挂车的纳税人是企事业单位的,应在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纳税人是个人的,应在其挂车的登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

  二、纳税时间

  对于应在2013年3月1日后投保,但根据现行政策不需投保挂车“交强险”的纳税人,应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2013年度车船税,以后年度应在每年的3月31日前缴纳当年的车船税。

  三、工作要求

  主管地税务机关,对挂车纳税人要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保证税款及时征缴入库。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