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挂车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地税函[2013]60号 2013-02-26 税屋提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5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0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挂车不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了保证挂车车船税的及时征缴入库,现将有关挂车车船税纳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地点 拥有挂车的纳税人是企事业单位的,应在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纳税人是个人的,应在其挂车的登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 二、纳税时间 对于应在2013年3月1日后投保,但根据现行政策不需投保挂车“交强险”的纳税人,应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2013年度车船税,以后年度应在每年的3月31日前缴纳当年的车船税。 三、工作要求 主管地税务机关,对挂车纳税人要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保证税款及时征缴入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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