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公司财务人员不小心丢失了一张发票,心里很急,不知道该怎么处理?” 同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因此,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况的,应立即报告税务机关,登报声明作废,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规定 问:纳税人发生发票丢失、被盗应如何处理? 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和挂失登报费一并邮寄中国税务报社,在《中国税务报》公开声明作废;丢失、被盗普通发票的,在当地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发票丢失后应该如何处理? 纳税人丢失发票,大多是由保管不善造成。未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发票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资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下面对发票丢失的税务处理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方法如下: 因此,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丢失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丢失声明”,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空白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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