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城乡参保人员办理单位职工参保手续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参保个人: 为切实减轻参保人的负担,方便用人单位为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以下简称城乡参保人员)办理在职职工参保手续,提高用人单位参保时效,从2013年9月1日起,城乡参保人员就业转单位职工参保,由原来城乡参保人员先停保,单位后参保的方式,改变为用人单位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同时(含网站参保),地税社保系统一并完成个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停保手续,无需个人再到社区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停保。 特别提醒:此类居民参保人员不在用人单位就业后,可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当年度内,自愿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或到地税办理灵活就业、失业个人参保,以保证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享受。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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