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3]132号 2003-11-04 税屋提示——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精神,现就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精料补充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浙江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测。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出具检测证明。 二、[条款修订]2004年1月1日起,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税屋提示——“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1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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