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税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发[2010]132号 2010-11-18 税屋提示——依据闽国税发[2012]127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护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福建省国税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裁量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文书,应当援引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援引本《裁量指引》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各设区市国税机关可在本《裁量指引》的处罚幅度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处罚标准。适用简易处罚程序的,可统一确定各类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 三、对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但高于或低于本《裁量指引》细档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决定,并做好相关讨论记录。 四、本《裁量指引》所称“首次发现”,指本《裁量指引》施行后,国税机关第一次发现。本《裁量指引》所称“以下”、“以内”含本数。 五、本《裁量指引》自2010年12月1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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