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前扣除的主要内容 新税法所指的成本橄念与一般会计意义_上的成本概念有所不同,会计上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过程中劳动对象、劳动手段和活劳动的耗费,是对象化的费用,针对一定的产出物计林归集的。在实务中.成本一股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和动力、制造费用。其中直接材料,是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料及主要材料.外购半产品,有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直接人工,是指参加产品生产的工人工资以及按生产工人工资总额和按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燃料和动力,是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外购和自制的燃料和动力费。制造费用,是指未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所发生的各项期间费用。 纳税上的成本,一般是指纳税申报期间已经申报确认的销售商品(包括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和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企业对象化的费用,有的成为在产品,产成品等存货。并在申报纳税期间确认了销售(营业)收入相关的部分商品的成本才能申报扣除。 由于所得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目的不同,会计收入分类侧重于经济收入的稳定性和经常性。税法收入分类的基础是税收政策待遇的异同。因此,税法中成本归集的内容不仅包括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提供他人使用本企业的无形资产)。还包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材料、转让技术等)和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清理费用等) 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计入有关成本对象或劳务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 直接成本科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经营成本中。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 计算对象中。 2. 制造成本的分配 对多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的分配,一殷应以共同成本与成本对象的因果关系为基础,如果共同成本与成本对象之间的关系不知一种,可采用双重或多重基础分配,在一般分配基础无法反映期间的因果关系时,也可采取某些复杂性指标。如果无法确定公共成本与成本对象之间的关系,纳税人确定的最合理的分配基础应保留详细资料,以备税务机关审查。 对于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的联合成本的分配,应反映投入成本与产出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如果联产品在联合生产结束时的分离点上可以出售,则可以售价或市价来进行分配:如果联产品必须经过进一步加工才能出色售,则可以再加工后的售价减加工成本,得到推定的净变现价值后进行分配,如果联产品价格起伏不定·从分离点到可出售点之间需要大量加工,‘或者在成本加成合同下无法先得知成本的情况下,可以用联产在体积,重量等方面的实际数量来分配联合成本,但前提是联产品的实际数量应能够反映其经济价值,如果联合产品中有不重要的副产品,可以将全部联合成本分配给主产品。 (二) 费用 新税法实施条例明确华取得总收入有关的支出,凡没有计入成本,没有资本化的支出,都应计入期间费用,具体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在成本与期间费用直接重复扣除,因此,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只要符合税前扣除基本条件和一般原则规定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凡没有计入成本,没有资本化的支出,以及税法没有禁止和限制的,可以作为期间费用在税前扣除。 2. 销售费用 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飞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如果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已将上述购货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再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申报扣除。 3. 管理费用 4, 财务费用 企业所得税税款是依据应税收人减去扣除项目的余额计算得到的。本质上是企业利润分配的支出,是国家参与经营成果分配的一种形式,而非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作为企业的税金在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税金是企业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与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性质相同,是企业取得经营性收入实际发生的经济负担,符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因此,税金和成本,费用并列为支出。 目前,我国的增值税是价外税,产品是价格和税款分开。企业的增值税通过逐环节抵扣,最终将增值税负担转嫁给最终消费者,并非企业的实际负担,因此,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不允许作为税金在税前扣除。对于企业未实际抵扣,由企业最终负担的增值税税款,按规定允许计入资产的成本,在当期或以后期间扣除。如我国实现的生产行增值税,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增值税税款,由于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成为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按规定计入购置固定资产的成本,在当期或以后期间通过固定资产的折旧得到扣除。 (四) 损失 新税法所称的损失.一般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资产损失。企业的各项附产损失,按附产的性质分为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时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水久实质性损害。 (五) 其他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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