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01
摘要: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取得的纯所得征收的,确定和计算税前扣除项目是企业所得税的核心之一,也是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组成部分...

2. 工资薪金支出的合理性管理
因任职或雇佣关系支付的劳动报酬应与所付出的劳动相关,这是判断工资薪金支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企业的职工除了取得劳动报酬外,可能还持有该企业的股权,甚至是企业的主要股东,因此,必须将工资薪金支出与股息分配区别开来,因为股息分配不得在税前扣除。特别是私营企业或私人控股公司,其所有者通过给自己活亲属支付高工资的办法,变相分配利润,以达到在企业业所得税前扣除费用的目的。企业支付给其所有者及其亲属的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应推定为股息分配。

随着国有大中型企业工资制度的改革,企业工资将逐步放开,由企业根据劳动力市场情况自由确定。但由于我国还处在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市场机制还不健全,特别是国有企业,没有形成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所有者缺位还不同程度存在,为防止国有企亚乱发工资侵蚀国有资产和国家税收,还必须加强对一些特殊类型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的管理。因此,在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管理中,会进一步明确企业发放给在本企业任职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其他有关联关系的人员的工资薪金以及特殊类型的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政策。

工资薪金的管理主要是工资真实性检查和合理性定性分析管理。决定工资合理性的唯一尺度是市场工资水平。其体分析,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3个因素:
一是职员提供的劳动。
(I)岗位责任的性质.
(2)工作时间.
(3)工作质量、数量和复杂程度.
(4)工作条件.

二是与其他职业比较
(5)通行的总的市场情况,可比工资
(6)职业与所有者的关系
(7)职员的能力
(8)企业某一特定经营场所的生活条件
(9)职员的工作经历和教育情况
(10)职员提供劳动的利润水平
(11)是否有其他职员可执行同一职责

三是投资者的分配和所有权
(12)企业过去关于股息和工资方面的政策
(13)职员的工资同该职员所特有的股权份额之比例。

这些合理性分析因素所要分析的重点,一是防止企业的股东以工资名义分配利润:二是防止企业的经营者不适当地为自己开支高工资。对干前者重点是那些既是职员又是主要股东或主要股东的亲属,对于后者,重点是企业的前几位的经理人员,中国目前的企业家阶层有自己的特色,国有资产所占比重较高,企业家持有的股权比例很小,甚至没有持股,因此,他们的主要动力是为自己争取高工资,这些工资水平,有时甚至侵蚀了企业其他劳动者和所有者的权益。这是悦收上加强工资合理性管理的一个重要特点。 

(三) 社会保险支出的税前扣除
1. 基本保险支出的税前扣除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企业为全体职工按国家规定的基数和比例向社保经办部门或税务部门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属于国家基本保障性质的保险费支出,且国家有名文规定的,税收上应给予支持,可以据实扣除。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支出的税前扣除
企业除了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规定社会保险外,可能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基本社会保险以外的补充保险,如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这些补充扣除保险不仅是一种企业福利、激励制度,也是一种社会制度,对调动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竟争力,完善国家多层次养老,医疗保障体系,适应人口老龄化的需要具有重要作用,国家一般给予税收支持。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视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3. 其他保险费支出的税前扣除
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企业除了需要支付基本社会保险外,对有些特定工作,特别达高危行业,对职工的生命人身安全危害较大,为有效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求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这些为特殊工种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实质上也是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必要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而有些其他商业保险,是一种个人费用,不应在企业成本费用中扣除。新税法实施条例对个人商业保险的税前扣除问题作了明确,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现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几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四)  借款费用的税前扣除
1. 借款费用的概念及税务处理
企业经营活动所需资金,特别是长期占用的资金,主要有两项来源:一是所有者投入的股本,二是举借长期债务。借款费用是指为企业为经营活动借入资金而需要承担的利息性质的费用。包括长短期借款利息.债券的溢价或折价的摊销,安排接洽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

与借人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汇率差.其中.接洽安排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包括债券代理发行手续费及印刷费等。

按照各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支付的利息一般是可以扣除的。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在生产营百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人有关资产的成本,井依据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新税法实施条例对利息支出扣除作了具体明确,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 

2.  借款费用资本化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税收处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企业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必须是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其他借款费用不予资本化。

(2) 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如果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较长的,其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不予以资本化,直接在发生当期扣除,但如果中断是使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程序,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仍应予资本化。

(3) 借款费用是否资本化与借款期间长短无直接关系。如果某纳税年度企业发生长均长期借款,并且没有指定用途,当期也没有发生购置固定资产支出,则其借款费用全部可直接扣除。

(4)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除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外,计入开办费,按照长期待摊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五〕汇兑损失的税前扣除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外币交易是企业发生以外币或者结算的交易。企业发生外币交易的,如外币兑换,兑换所用汇率为金融机构买入价或卖出价,而通常按照记账所用的即期汇率为中间价,由于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汇兑差额。同时要求,纳税年度终了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需要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与企业资产、负债初始确认所采用的即期汇率不同产生汇兑差额。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差额,有些需要资本化,直接作为损益。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人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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