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 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的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的职工么经费,按照实际发放工资总额的2%计算扣除。 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新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新税法实施条例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重新作出规范,主要考虑:一是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处理保持一致,同时解决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颐。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职工福利费的处理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损益,取消过去对职工福利费预提的办法。为保持职工福利费税收处理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有效解决实际执行中存在的 问颐,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二是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保持一致。《工会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2%(含)内的,准予扣除。同时,近年来,国家为鼓励技术创新,提高劳动力的职业素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5%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新税法实施条例为与《工会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有关规定保持一致,按照《工会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有关规定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收扣除作了调整。 (七) 业务招待费 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与财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全年业务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0.5%。 新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作了调整,主要考虑: (2) 企业的业务招待难以准确划分商业招待和个人娱乐。业务招待费支出是各国公司税法中滥用扣除最严重的领城,进行业务上的招待是一个十分工常的商业做法。但是,毫无疑向商业招待又不可避免包括个人娱乐的成分。在许多情况下,实际上银本无法将商业招待与个人娱乐区分开。有的国家甚至规定,如果接受业务招侍的个人不将所受招待包括在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总额中,招待方即不能申报有关业务招待费用的扣除,比如英国、中国现行税法时业务招待费的总体政策是相当宽松的,所以更有必要加强对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的管理。 2..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管理 即可承认该项支出的真实性,一般情况下,税法并不强迫企业在送给客户业务人员礼品时要求有关人员签字,但是,如果税务机关要求证明真实性,企业也可以事后追补证据。 二是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前扣除的管理必须符合税前扣除的一般条件和原则。具体地分析: (2)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由干商业招待与个人娱乐的界线不好掌握,所以一般情况下必须证明业务招待与经营活动的直接相关性。比如是因企业销售业务的真实的商谈而发生的费用。 (3) 必须有大至足够有效凭证证明企业相关性的陈述:比如费用金额、招待、娱乐旅行的时间和地点,商业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 (4) 特别要注意的是,虽然纳税人可以证明费用已经真实发生,但费用金额无法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推算最确切的金额。如果纳税人不同意,则有证明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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