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广告宣传费 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谁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新税法实施条例将广告费和业务宜传费进行合并,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作出调整,主要考虑:一是提高税前扣除比例,有效解决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问越。许多行业反映,内资企业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普遍不足,内外资企业处理不一致,税负不公平。在充分调查基础上,规定可扣除的广告费用支出限制在销售(营业)收入的15%以内,从企业长期经营角度分析是适当的。二是近年来我国的广告市场出现一些较为混乱的情况.有些企业不重视提高产品质且和技术水乎,而是通过巨额广告支出进行恶性竟争,有的甚至以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允许巨额广告支出直接扣除,实际上是拿部分国家税款或家的无息贷款做广告,而且许多企业越来越不考虑产品未来到底能否取得与巨额广告相对称的收益。有的所谓“名星“为企业做个广告,收入动辄几百万甚至更多,虽然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起到一定调节作用,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难以得到根本扭转,造成负面社会影响.广告支出的均衡摊销是基于广告费用性质确定的正确的政策,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三是由于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可能绝对数额或相对数都较大,特别是在企业创立初期,或者新产品开拓市场初期和产品市场占有率出现下降趋势时,可能需要加大广告宣传支出。但在市场占有率相对稳定后广告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重会相对固定甚至出现下降趋势,企业按期的广告宣传可能为企业带来品牌效应,甚至形成著名商标。这样的品牌、商标甚至商誉会使企业终生受益,而不是仅仅对某一个或几个经营年度发生作用。因此.企业在某些纳税年度发生的数额较大的广告支出具有资本性支出性质,不应该在发生的纳税年度全部直接扣除,而应在受益期内均衡摊销。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扣除的广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限制在销售(营业)收入的15%以内,但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实际上就是这一政策精神的体现。 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对于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由于与企业取得应税收入不直接相关,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定的要求,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不得税前扣除广告宣传费。比如会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烟草广告。 (九) 准备金 新税法规定,只有坏账准备金。商品削价准备金,金融企业的呆坏账准备金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的准备金一律不得扣除,企业只有在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如实体发生毁损等),按税法规定确认损失税前扣除。 企业计提的跌价减值准备,会计处理上要求计入当期损益,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因以前期间据以计提资产跌价或减值准备的各项因素发生变化而转回的跌价或减值准备,也计入当期损益,增加当期的利润总额,由此可见,由于企业会计制度计提或转回的资产减值金额和税法认定损失时间不同,会产生可抵扣的时间性差异。 2. 实施条例的规定 (十) 租赁支出 在租赁活动中,承租方要依据租约(即出租人在一个议定的时期内,将资产的使用权给承租方以换取租金的一种协议)规定的期间定期(通常为每月或每半年)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其中第一笔租金往往在合同生效后立即支付.租赁合同期满后,资产归还出租方。但通常租赁合同给承租方以购买该项资产或重新续签租赁合同的选择权。 按照性质的不同, .租赁分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这是税务和会计实务中对租赁主要的分类方法。 融资租赁又称为资本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经营性租赁是指所有权不转移的租赁。承担人的程度,风险包括由于生产能力的闲置或工艺技术的陈旧所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经济情况变动所可能造成的收入变动.报酬是指在资产的经济使用年限内,希望出现有利的经营,以及因资产增值或残肢变现可能获得的收益。 一项租赁是否属于融资租赁,不在于租约形式,而在于交易的实质。如在一项租赁中,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就应归入融资租赁。融资租赁的租约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是不可取消的:发生某些极为偶然的意外事件:经出租人同意:如果承担人与出租人就同一资产或同样的资产订立新的租约人支。承租人支付一笔足够大的数额,其数额在租约开始时就可以使人合理地肯定租约会继续下去。这种不可取消的租约保证出租人回收其资本并另加一笔投资收益。而经营性租赁允许承租人在租约到期之前按一定条件(如提前通知出租方并给予一定赔偿)取消租赁合约。 2. 租赁的税务处理 (十一) 企业提取的专项基金 (十二) 财产保险支出 (十三) 劳动保护支出 (十四) 营业机构内部往来的处理 新税法实施条例对企业内部和管理方的业务往来作出重新规范,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主要考虑: 二是由于企业内由于企业各营业机构是一独立的纳税人,而且新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允许同一法人的各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即一方作为收入,另一方作为费用,在汇总纳税时相互抵消,在税前扣除没有实际意义。 对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既有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也有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筹集团之间提供的管理费。由于新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的解决,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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