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企业在北京招用当地人从事相关业务,已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工资由南京企业发放,该员工的社保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在北京缴纳,现企业凭该员工的社保单据承担单位缴费部分,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来源:江苏国税 作者:江苏国税 人气: 时间:2014-07-09
摘要:  问:南京企业在北京招用当地人从事相关业务,已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工资由南京企业发放,该员工的社保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在北京缴纳,现企业凭该员工的社保单据承担单位缴费部分,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问:南京企业在北京招用当地人从事相关业务,已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工资由南京企业发放,该员工的社保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在北京缴纳,现企业凭该员工的社保单据承担单位缴费部分,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承担任职受雇期间内员工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保的单位缴纳部分,相关资料完备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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