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扣缴单位需提供本单位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员工的详细情况(姓名、个人收入、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比例及数额)。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即时办结。 审批时限:即时办结。 (七)项目名称: 契税减免 1.项目名称: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令第224号,1997年10月1日。 申请时间: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申请。 实施机关: 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吉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的单位性质证明;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拨款证明; (4)用地、购房申请文件; (5)本级政府或军队后勤部批准文件; (6)建设立项报告和规划落实具体情况; (7)国土、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8)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即时办结。 审批时限:即时办结。 2.项目名称: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国务院令第224号,1997年7月7日。 申请时间: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申请。 实施机关: 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吉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 (2)单位自有住房、集资建房、外购普通商品住房产权证明; (3)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属房改部门批准房改文件; (4)购房协议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首次购买房改住房及住房标准证明材料。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即时办结。 审批时限:即时办结。 3.项目名称: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财法字[1997]52号,1997年10月28日。 申请时间: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申请。 实施机关:省、县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吉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 (2)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类别证明; (3)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证明; (4)承受人的户籍证、身份证、居住地址证明; (5)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证明。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即时办结。 审批时限:即时办结。 4.项目名称: 外交机构和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五条第(三)款,财法字[1997]52号,1997年10月28日。 申请时间: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申请。 实施机关: 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吉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 (2)外交部确认书; (3)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证明; (4)购买房屋协议或合同。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即时办结。 审批时限:即时办结。 5.项目名称: 军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房产的契税减免。 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所办企业脱钩移交过程中所涉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0]468号,2000年6月19日。 申请时间: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申请。 实施机关: 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吉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 (2)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军队建设自有干部住房房产证明和离退休干部住房产权证明; (4)军队离退休干部名册及级别待遇标准; (5)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所办企业营业执照及原企业注销登记通知书、新设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 (6)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所办企业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7)军队划转住房、企业土地、房屋相关文件。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即时办结。 审批时限:即时办结。 6.项目名称: 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设定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财税[2012]82号 ,2012年12月6日。 申请时间: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申请。 实施机关: 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吉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 (2)以实物方式补偿的需提供《产权调换书》,以货币方式补偿的,需提供《货币补偿协议书》; (3)居民身份证件,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4)购置新房合同、发票; (5)棚户区居民因拆迀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还需提供《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迀补偿安置协议》。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即时办结。 审批时限:即时办结。 二、限时办结项目 (八)项目名称: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2010年12月20日。 申请时间: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的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实施机关: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3.购票员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注册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发票专用章印模; 7.如果纳税人缴纳保证金的,需提供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提供保证人的,需提供担保书原件及复印件。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限时办结。 审批时限: 17个工作日办结。 (九)项目名称: 注销税务登记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2002年9月7日;《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五章,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2003年12月17日。 申请时间: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注或者宣告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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