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八条,国税发[2009]124号,2009年8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国税函[2010]290号) 申请时间: 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 实施机关: 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 3.由税收协定缔约地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即时办结。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办结。 (十六)项目名称: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国税函[2008]829号,2008年10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第四条,国税函[2010]218号,2010年5月19日。 申请时间: 根据申请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开具。 实施机关: 市(州)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护照; 3.纳税情况证明。完税证明复印件(已缴税的); 4.书面说明(未缴税的)。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限时办结。 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办结。 (十七)项目名称: 房产税困难减免 设定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吉地税发[2009]63号 ,2009年3月30日。 申请时间:向县(市、区)局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5月底前。 实施机关:减免税额5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地税局审批,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税局审批。 报送资料清单: 1.《房产税减免申请审批表》; 2.减免申请报告; 3.减免税调查报告单; 4.各税完税情况统计表; 5.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6.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7.减免年度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8.闲置未用、受灾或停产等证明材料。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限时办结。 审批时限:县(市、区)局10个工作日,市州局30个工作日,省局6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十八)项目名称: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设定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吉地税发[2009]63号 ,2009年3月30日。 申请时间:向县(市、区)局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5月底前。 实施机关:减免税额5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地税局审批,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税局审批。 报送资料清单: 1.《 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审批表》; 2.减免申请报告; 3.减免税调查报告单; 4.各税完税情况统计表; 5.土地使用税申请减免情况统计表(有两个以上不同土地等级); 6.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7.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8.减免年度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9.闲置未用、受灾或停产等证明材料。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限时办结。 审批时限:县(市、区)局10个工作日,市州局30个工作日,省局6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九)项目名称: 安置残疾人就业营业税减免 设定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财税[2007]92号,2007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款,国税发[2007]67号, 2007年06月15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吉国税联字[2007]9号,2007年8月23日。 申请时间: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实施机关: 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意见; 4.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5.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6.《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限时办结。 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办结,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二十)项目名称: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减免耕地占用税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2007年12月1日;《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2009年2月4日。 申请时间: 用地申请获得批准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实施机关: 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申请表》; 2.耕地占用税减免申请书; 3.农村居民户口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 5.当地宅基地标准及宅基地面积证明; 6.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的证明、原宅基地面积证明;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限时办结。 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办结,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二十一)项目名称:契税减免 1.项目名称: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1997年7月7日;《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1998年2月27日。 申请时间: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申请。 实施机关: 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吉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 (2)政府救灾办房屋灭失证明及拨付救灾款收据; (3)新购住房协议、合同或统一建设安置住房分配证明; (4)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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