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关: 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吉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 (2)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债权转股权企业的正式批准文件; (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核准文件报告; (4)债权转股权协议书、合同; (5)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 (6)原企业法人注销登记通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契证等; (7)新设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原件及复印件。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限时办结。 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办结,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13.项目名称: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设定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第八条第(一)款,财税[2012]4号,2012年1月12日。 申请时间: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申请。 实施机关: 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吉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 (2)划转双方协议书、主管部门划转批复文件; (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核准文件报告; (4)财政部门对资产划转的批复文件; (5)划转双方企业固定资产调帐证明; (6)房产部门对直管房屋产权划拨的批复文件; (7)划转企业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契证等。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限时办结。 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办结,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14.项目名称:资产划转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设定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第八条第(二)款,财税[2012]4号,2012年1月12日。 申请时间: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申请。 实施机关: 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吉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 (2)企业的转制方案和申请报告,企业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复文件、划转双方协议书;或者财政部门对资产划转的批复文件;或者房产部门对直管房屋产权划拨的批复文件;或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3)划转双方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 (4)具备规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划转企业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契证。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限时办结。 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办结,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15.项目名称: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设定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第九条,财税[2012]4号,2012年1月12日。 申请时间: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申请。 实施机关: 县(市、区)地税局。 报送资料清单: (1)《吉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 (2)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和申请报告,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复文件、划转双方协议书; (3)划转双方事业单位的单位性质证明; (4)与被安置原事业单位职工签订的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证明; (5)改制双方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6)具备规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划转事业单位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契证等。 限时办结或即时办结:限时办结。 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办结,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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