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税发[2009]3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3-18
摘要: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宁国税发[2009]38号2009-02-20 税屋提示——本法规第四条失效“四、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国税发[2009]38号      2009-03-18

  税屋提示——
  1.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行政审批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5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6日起,本法规第四条失效“四、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银川经济技术专区国家税务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国家税务局、区局各业务处室、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税发[2008]111号通知第二条、第四条和国税函[2008]850号文件第三条的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经商议现将全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类、需有资质的主管部门办理认定手续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备案管理类和核准管理类的减免税范围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及其以上的,需要审批的减税、免税项目。

  (二)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的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项目。

  (三)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减免地方分享部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以上税收优惠审批项目,按照现行税收管理权限和审批额度,分别报有权审批的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二、实行有资质主管部门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

  在纳税人提交减免税申请前,需经有资质认定的主管部门认定后,按照现行税收管理权限和审批额度,分别报有权审批的国地税主管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手续的认定项目有: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自治区高新技术认定委员会)

  (二)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税率的企业,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目录的内资企业项目的确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外资企业项目的确认。(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招商引资企业的认定。(自治区招商局)

  (四)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认定。(自治区信息产业办)

  (五)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认定。(自治区民政厅)

  (六)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认定。(县及县以上民政部门)

  三、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

  (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和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的规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项目。

  (二)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项目。

  (三)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需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四)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需依法实行减计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项目

  (五)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需依法实行应纳税额抵免的项目。

  以上需要备案管理的减免税项目,由纳税人分别到主管的县级国、地税局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备案,分别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间或汇算清缴时兑现税收优惠政策。

  四、[条款失效]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一)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需依法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

  (二)享受西部大开发15%的优惠税率的企业,第一年需报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需报经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三)企业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需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的项目,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减税、免税项目。

  以上除第二项按照规定的权限报经核准外,其他项目的减免税,依纳税人的申请报经县级国、地税局核准后执行。

  各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中,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和辅导,要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执行,加大减免税管理信息的沟通,规范减免税审批工作流程,按照规定权限依法审批,不断提高国地税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统一执法、规范管理、严格减免、依法征收、服务纳税人的水平,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到位,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调节经济的作用。对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分别向区局(所得税处)报告,经研究后统一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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