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身份证”让税负公平更易实现

来源:产经新闻 作者:李会 人气: 时间:2015-01-07
摘要:  国务院法制办1月5日就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要建立针对自然人的纳税识别号,自然人将适用跟企业一样的税收强制措施。   这无疑是税收体制改革中基础而关键的一步...

  国务院法制办1月5日就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要建立针对自然人的纳税识别号,自然人将适用跟企业一样的税收强制措施。

  这无疑是税收体制改革中基础而关键的一步。这不仅为当下正在酝酿的不动产税的征收铺平了道路,更为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整个税制改革扫清了障碍。

  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中,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主体的间接税占比达68%左右,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的直接税占比达25%左右,因此,我国是比较明显的间接税制度。

  这种间接税制度造成的问题很明显。首先,推高了商品价格,这也是为什么国内一再刺激消费难见起色,而国人境外消费热情却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其次,拉大了贫富差距。间接税与直接税不同,直接税以归属于私人(为私人占有或所有)的所得和财产为课征对象,在世界各国税法理论中,多以各种所得税、房产税、遗产税、社会保险税等税种为直接税,也就是说越富有缴税越多,而间接税制度则难以体现这种税负公平。

  不过,直接税制下纳税人直接负担重,征收阻力大,易发生逃税、漏税,税收损失较大,自然人纳税识别号的建立,将对减少偷漏税的问题起到很大作用。

  除此之外,未被人们充分注意的一点是,建立针对自然人的纳税识别号,这种“纳税身份证”意义远不止体现在“征税”的可操作性上,更体现在实现税负公平的可能性上。

  以家庭为单位征税的呼声由来已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十一条也明确规定,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自然人纳税识别号的建立则为实现这一设想提供了可能性。

  从国际经验来看,有不少国家以退税的方式来实现这一目的。

  以日本为例,个人所得税一般都是每个月从工资里扣,到了年底,会给大家一个调整的机会,叫做年末调整或者确定申告。申告的内容一般是,你今年花了多少医疗费,有几个要抚养的家人(年收入低于38万日元的),有没有因为灾害(火灾,地震什么的)而受到损失,你今年买了什么保险,有多少住房贷款等,然后税务署会根据这些来减税,返还到个人手中。所以即使相同的收入,因为家庭情况的不同,最终上缴的税也多少不一样,比较好地体现了税负公平。

  而退税,恰恰就需要准确的纳税识别号,通过大数据以家庭为单位将纳税识别号捆绑核准,从而实现合理退税。

  当然,自然人纳税识别号的建立只是提供了可能性,真正降低间接税比例、真正实现以家庭为单位征税,则需要复杂、系统的税制改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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