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创业就业!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兴儿 钟小飞 罗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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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5-08
摘要: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富民之道、强国之举。税收对就业创业有多项优惠政策,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本文梳理相关税收优惠规定,并提示操作细节。 增值税 政策规定 ●《财政部...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富民之道、强国之举。税收对就业创业有多项优惠政策,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本文梳理相关税收优惠规定,并提示操作细节。
增值税
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2015年底,小微企业(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月销售额提至3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和4%统一降至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规定,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和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操作提示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享受随军家属就业、军转干部就业应该符合相关条件和程序。
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试点纳税人,指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服务(除广告服务外)的试点纳税人。
所得税
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国发〔2015〕23号文件明确,抓紧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
操作提示
小型微利企业,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残疾人员范围适用《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应符合相关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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