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9〕107号 2009-05-2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4月1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要重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工作,严格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实施税收管理。各局要对本局管辖的在境外注册设立控股企业的中资企业,深入进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在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各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与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不同特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境外中资企业或其中中国主要投资者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时,应报送《境外中资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申请书》(格式见附件),并同时提供《通知》第七条所规定的相关资料。 三、各局在对境外中资企业实施居民企业认定和税务管理中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境外中资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申请书》(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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