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从事公路客运经营业务,其下属有客运西站、东站、客运分公司和修理厂。2013年4月,依据《A市人民政府关于西部交通枢纽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客运西站按城市规划布局为高端商业综合体项目,将整体搬迁至新西部交通枢纽。建设资金来源由甲公司向银行贷款8亿元,期限2年,年利率7.2%,按季付息。本金偿还时间为2015~2016年末,每年还款4亿元。工程于2013年7月1日动工建设,2015年7月1日交付使用。 2015年7月20日,《A市人民政府关于西站综合地块拆迁有关工作专题会议纪要》(第48期)对客运西站地块收益作了原则性安排:由国土部门按商业出让用地价格进行评估后计算土地出让收益,扣除省以上规费后约5亿元,作为西部客运枢纽建设资金,预计2015年12月到位,缺口3亿元由市政府统筹解决。 由于西区客运枢纽偏离市区,公交车班次少,影响了旅客出行。甲公司营运1个月以来,平均每天营运收入减少8万元,预计2015年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1400万元。 截止2015年7月31日,甲公司账务上反映客运西站房屋净值3179万元。土地使用权净值2596万元。长期待摊费用余额中反映装修费用225万元,合计6000万元。甲公司通过向社会招标,对客运西站房屋、建筑物及附着物拆除,拆迁净收入200万元。处置资产净损失=6000-200=5800(万元)。 分析 对上述资料,甲公司委托税务师从税收风险和现金流量角度,分析客运西站搬迁和西部枢纽建设资金面临的问题,为决策提供依据。 税务师认为,因政策性搬迁给甲公司带来以下不利影响:营业收入下降、新增借款利息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以及处置资产净损失。这些因素将减少利润;2015年,应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45760万元,还款压力大。市政府48期会议纪要只对客运西站土地净收益用于西部客运枢纽工程,为什么没有政策性搬迁损失补偿条款?财务经理解释,企业正与政府相关部门磋商,反馈的意见是:财政资金总量不会变化,至于用途可商量。 税务师与财务经理讨论后,形成三种不同用途财政资金的税务筹划方案。 方案及比较 1.全部作为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中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甲公司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50000万元,固定资产处置收入200万元,账面资产净值6000万元,搬迁费用忽略不计。政策性搬迁所得额=50000+200-6000=4420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4200×25%=11050(万元)。甲公司实际可动用财政资金=50000-11050=38950(万元)。以这种方式操作,税收无风险,但现金流量减少,不能满足企业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需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甲公司取得由政府投资的5亿元,不属于应税收入,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加了可偿还借款的资金来源。客运西站搬迁净损失5800万元,无任何补偿,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专项申报税前扣除。但在未来年度,税务机关通过信息系统比对分析后会发现,甲公司政策性搬迁过程中只有搬迁损失,没有搬迁补偿收入,不合常理,将对企业开展纳税评估、稽查,税收风险较大。 3.统筹安排不同用途。 具体操作思路是,财政安排的客运西站土地上市净收益5亿元中,由政府在文件中明确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0.6亿元;国资委向甲公司投资4.4亿元。在这种方式下,发生的政策性搬迁损失能足额补偿,搬迁所得=6000-5800=200(万元)。由政府投资4.4亿元,不存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既规避了税收风险,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偿还贷款的现金流量。 三种税务筹划方案中均遇到建设西部客运枢纽工程发生减少会计利润的各种因素。但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能够向主管税务部门陈述清楚的。最终,甲公司采纳了税务师提出的第三种方案。 企业搬迁相关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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