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值变化的问题
比如:06年1月购入一土地使用权200万,按40年逐月进行了无形资产摊销,07年1月由于某些原因又支付了20万元(包含一些附加的杂费),计入了无形资产,对于新支付的20万应该怎么进行摊销?有以下几种:1、自07年1月开始摊销,不考虑其他。2、自购入期06年1月开始摊销(即对过去的期间进行补摊),但是税务是否允许税前扣除?3、把原支付的200万元摊余净值加上新支付的20万在剩余年限内(即39年)平均摊销。结合税法以上哪种会计处理比较合适? 二、关于跨年度费用问题 比如:在07年1月份支付了一部分06年11-12月份的发票共计10万元,因税法有规定:跨年度费用不允许税前列支。对于这种现像,在06年度所得税年报时(汇算清缴)是否可以把这10万元记入06年度,在07年申报时剔除? 问题一、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的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贵公司所说的情况在会计处理上是可以于07年1月发生的20万进行调整处理,即可以从06年1月起按220万来进行摊销,07年1月进行补提摊销的金额。在税务处理上,根据《》()文件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第五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因此,在税务处理上,如果属于06年的费用于07年进行调整处理的,又是在年度申报期之前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问题二、同样道理,在07年1月份支付的属于06年的费用,属于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发生,可以计入06年的费用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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