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4-27
摘要: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试点纳税人在发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就本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税收征管衔接有关事项联合发布公告。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认真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相关要求,保障全国范围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公告,结合我省实际,对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进行明确。

  二、关于发票使用有何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及防伪税控器具进行开具。

  (二)对2016年4月30日前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其中通用类发票使用期限截至6月30日,冠名发票使用期限截至8月31日。过渡期结束后,纳税人结余的空白发票应于对应过渡期限结束后一个月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

  (三)试点纳税人在地税发票使用过渡期内,可自主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或使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在线管理系统开具地税发票。

  (四)试点纳税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领取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通用类发票开具使用完毕。

  (2)2016年7月1日起。

  均必须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或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

  (五)2016年5月1日后试点纳税人遗失已开具《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机打发票(电子)》的,应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并办理挂失手续。

  (六)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使用文书式《发票换票证》,不再套印发票监制章。

  三、代收车船税开具发票有何规定?

  从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含车船税合计等。

  四、报验户管理有何规定?

  试点纳税人所持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2016年5月1日后在国税机关继续延用,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16年10月27日。试点纳税人可持该《外管证》在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手续。

  五、税款缴纳有何规定?

  (一)试点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发生应税行为,应按规定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发生的应税行为,仍应按原规定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已缴纳营业税,2016年5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报地税机关核准后退还已缴纳营业税。

  (三)国税机关应积极协助地税机关开展试点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欠缴的由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税种的税款及其滞纳金、罚款相关追缴工作。涉及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自行发现或因被税务机关审核、检查或稽核发现其2016年4月30日前提供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应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规定向地税机关补缴税款。涉及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六、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有何规定?

  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实施后,暂由地税机关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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