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向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各捐赠了1万元用于支持农村儿童的义务教育普及工程。这两笔捐赠是否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如果能扣除,那么允许扣除的具体比例又是多少?
答:这两笔捐赠可以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和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因此,该公司向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发生的2万元公益性捐赠,可以在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时予以全额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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