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税再次详解营改增实务中的42个问题[全文废止]

来源:湖北国税 作者:湖北国税 人气: 时间:2016-05-24
摘要:对纳税信用A 级、B 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第二部分建筑业

15.建安企业持有地税未到期《外管证》的,如何开具《外管证》?

省内建安企业持有地税未到期的《外管证》的,应重新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外管证》,然后到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外管证》从5 月11 日起通过《涉税事项网上办理系统》申请开具,也可到纳税人所属国税机关办税厅通过CTAIS 系统直接开具。

省外建安企业持有地税未到期的《外管证》的,直接到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纳税人持《外管证》办理报验登记时,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本企业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以及该项目选择何种计税方法的证明资料。

16.2016 年4 月30 日之前签定了合同,5 月1 日后才招投标的项目,是新项目还是老项目?

按照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 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 年4 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因此4 月30 日之前签定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时间在4 月30 日之前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

17.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 年4 月30 日前,5 月1 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 号文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8.一个工程项目,甲方和乙方未签订合同,也未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能否以其他方式证明工程实际上在2016 年4 月30日已经开工,并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 号文规定是否属于建筑老项目的标准有两种,一是以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时期来划分;二是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来进行划分。所以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也未签订相关合同的,应视为新项目,不能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9.甲供工程选择一般纳税人简易纳税方式,计算增值税时,销售额中是否包括甲供材料及设备?分包额是否含所有分包支出,还是仅含劳务?

甲供材料及设备不计入计算应纳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分包额应包括全部的分包支出。

20.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项目,与业主进行了工程结算,已开具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和缴纳营业税的,但业主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收到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在2016 年4 月30 日前,应按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营业税并开具营业税发票。营改增后在收到工程款时不需缴纳增值税。

21.采取简易办法征收的建筑项目,能否抵扣取得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筑项目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填写3%。

2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公司为所属分公司的建筑项目购买货物、服务支付货款或银行承兑,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国税函〔2006〕1211号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 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三部分房地产业

23.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纳税义务发生的前提。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在具体交房时间的辨别上,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交房时间作为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可以解决税款预缴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明确的问题;

二是可以解决房地产公司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发生时间不一致造成的错配问题(如果按收到房屋价款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能形成前期销项税额大、后期进项税额大、长期留抵甚至到企业注销时进项税额仍然没有抵扣完毕的现象)。

三是可以解决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土地价款与实现的收入匹配的问题。

24.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款如何开具发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金额为实际收到的预收款。在发票备注栏上列明合同约定面积、价格、房屋全价,同时注明“预收款,不作为产权交易凭据”。在开具发票次月申报期内,通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申报,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预收款所开发票金额不在申报表附表(一)中反映。

在交房时,按所售不动产全款开具增值税发票,按规定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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