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税再次详解营改增实务中的42个问题[全文废止]

来源:湖北国税 作者:湖北国税 人气: 时间:2016-05-24
摘要:对纳税信用A 级、B 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第五部分综合部分

35.营改增纳税申报期有何特别规定?

为确保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能够顺利完成首期申报,2016 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 月27 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2016 年5 月15 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 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16 年7 月15 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 月、6月的增值税。

36.原兼营增值税、营业税业务分别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 万元(按季纳税9 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 万元(按季纳税9 万元)的,自2016年5 月1 日起至2017年12 月31 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37.从地税局领取的未用完的发票,营改增后还可以继续使用吗?

试点纳税人从地税局领取的未用完的发票,营改增后可继续使用至6 月30 日,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8 月31日。

若在此期间,纳税人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且能满足其用票需求的,停用地税发票。

38.纳税人已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如何处理?

纳税人2016 年5 月1 日前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协商,由纳税人提供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已申报缴纳营业税、尚未开具营业税发票金额”的证明,纳税人以此为依据自行开具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

39.销售建筑服务、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开票时有什么特殊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0.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除外。

(3)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扣除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5)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老合同,选择以扣除本金部分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时,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41.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计税的,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除以下情形之外,按简易办法计税的都可以开具专票: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税的。

42.哪些纳税人适用取消认证?

对纳税信用A 级、B 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2016 年5 月1 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 年5 月至7 月期间也适用取消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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