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2016]40号 2016-6-2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日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已于2016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精神,结合我省现行财政体制,省政府决定在保持现有省市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比照中央做法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确保省市既得利益。既要保证省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不下降,又要保障市以下既有财力水平,保持目前省市财力格局大体不变。 (二)维持现行支出责任不变。在保持现有省市财力格局不变的前提下,省市应继续按照现有事权和支出责任履行各自职责,分灶吃饭,积极做好财政保障工作,确保财政经济平稳运行。 (三)注重调动地方积极性。适当提高市以下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比例,调动市以下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 (四)简化程序安全运行。简化税收征管、资金入库等技术层面操作程序,规范业务流程,减少人为因素,确保过渡方案安全有效运行。 二、主要内容 (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省返还和市上缴基数,确保省市既有财力不变。 (二)将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的增值税50%部分全部作为市以下固定收入,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 (三)省对市四项税收(增值税50%、企业所得税40%、个人所得税40%、房产税100%)形成的财力实行总额分成,由市向省上解财力。 (四)各地区现行一市一率上解省财力比例不变。 (五)其余财政管理体制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中央和省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进展等情况,研究是否适当调整。 四、相关要求 各市政府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研究制定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平稳过渡方案,进一步理顺市以下的收入划分,不得借财政体制调整集中财力,保障地方各级财政平稳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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