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依法征税已成为共识,但侵害纳税人权利问题依然存在,税法解释就是一大问题。单个纳税人要维权,更是自不量力,国际经验往往是成立纳税人协会来保护纳税人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组建了纳税服务司, 又发布了公告2009年第1号《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重申纳税人的法定权利有十四项。在践行服务型政府上,国家税务总局付出了实在的努力。但纳税人权利如何,在任何税收国家都非一蹴而就之易事。 理论上,纳税人权利分为法定性权利与行政性权利,上述公告的权利都属于法定性权利。纳税人的法定性权利由法律规定,具有可诉性,一般同时伴随有相应的救济权,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纳税人行政性权利则是由税务局拟定,用以管理纳税人与税务局的关系,旨在承认一个事实———良好的服务不能光靠立法。纳税人行政性权利是基于一种公司文化,强调良好的服务会带来回报。 纳税人行政性权利注重服务质量,确保以非诉讼、低成本的方式来提升纳税人与税务局关系的合理期待。纳税人有权要求专业与礼貌的服务,对纳税人行政性权利异议时只能向监察机构提出意见。关注纳税人权利保护,是纳税人运动的目标。纳税人运动追求的社会理想是纳税人缴纳更少的税,拥有更多的个人自由,期望公共部门有效率并节约。纳税人运动支持通过立法来限制税收负担,防止税务局的不当干扰,并要求提供政府税收与开支的明晰信息。 税法俨然已是我国最为复杂的法律,但由于我国税法解释学发展滞后,对于税法解释的规则与定律甚是模糊,常发生扩大解释与侵害纳税人基本权事件。对于税法解释(国税函、国税发、财税),缺乏异议机制。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时限为90天,《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又将90天改为180天。发票抵扣时限,隶属于纳税人的基本权, 理应由法律规定,而国税发、国税函只属于行政解释,规定抵扣时限显然有越位之嫌。 单个纳税人要维权,站在“巨无霸”的国家税务局面前,更是自不量力。国际经验往往是成立纳税人协会来保护纳税人权利,著名有世界纳税人协会(www.worldtaxpayers.org),如今世界纳税人协会在四十多个国家有分会运作。世界纳税人协会强烈信奉,对纳税人课税,所有的税必须是有形税负,而不能是隐形税负。对于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税收争议纠纷解决机制,现在有税收听证、税收行政复议与税务诉讼。税务诉讼成本大,耗时长,对峙强,纳税人往往是望而生畏。但选择听证和复议,又是由本级税务局或上级税务局来完成,由税务局内部的一个机构来审查纠正另一内部机构的失误,其公信力自然低弱。能否引进税收仲裁机制,如类似于香港的税务上诉委员会,由社会税务专业人士 (由律师、会计师、银行总裁、商界人士及学者等各专业人士) 组成,是否能更中立客观地定分止争呢? 笔者还建议,我国应引进税收赦免制度。税收赦免要求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去指定银行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大量企业在历史上曾有过逃税的恶梦,虽然现在不再逃税,但由于故意逃税、骗税、抗税没有消灭时效限制,税务机关得以永久追诉,导致许多企业缩短寿命,难有长远规划奢想,结果是助长了企业的短期行为。许多国家对于税务领域的犯罪采用了一种既人道又经济的解决办法,这就是不定期税务赦免制度的适用。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在美国有将近40个州颁布了税收赦免令,其中2009年的一个联邦税收赦免令,在10月15日截止日早上,就有7500个纳税人主动补缴了税款。 (本文发表于《南方日报》2009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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